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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總行異地直貸項目委託代管協議書

中國銀行總行異地直貸項目委託代管協議書

中國銀行總行異地直貸項目委託代管協議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甲方委託乙方代理下列業務:

二、對甲方委託的貸款和貸款項目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管理;

三、完成甲方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二條 甲方的責任和權利。

一、甲方與借款單位簽訂借款合同(在借款合同中明確乙方的代管權限和代管義務),並按借款合同的規定按時向乙方供應貸款資金;

二、及時向乙方提供借款合同、年度貸款計劃及有關資料;

三、借款合同變更時,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

四、有權對乙方履行本委託代管協議項下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三條 乙方的責任和權利。

一、認真履行本協議,辦好各項代管業務。

二、根據委託代管業務的需要,確定相應機構和專門人員負責辦理委託代管工作。

三、根據甲方的借款合同、年度貸款計劃和資金到位情況,按時辦理貸款的發放工作。

四、嚴格監督貸款的使用,對出現的問題及時向甲方報告並根據甲方的通知積極調查,採取有效措施處理有關問題,並及時向甲方報告有關問題解決的結果。對借款單位逾期未還的貸款本息要積極進行催收。

五、積極配合甲方處理突發事件。

六、做好貸款本息的回收工作,並及時上劃資金。

七、負責委託代管業務的會計核算,按時編報委託代管業務有關的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

八、對借款單位存入乙方的其他資金情況、在乙方結算的情況要及時向甲方報告。

九、制定代理甲方貸款業務的有關制度和規定,經甲方同意後發佈執行。

第二章 貸款的發放

第四條 甲方簽署借款合同後,應立即建立有關貸款基本賬户和台賬。本協議簽訂後,甲方應將借款合同副本、年度貸款計劃、分批下達的貸款指標等文件和資料及時抄送乙方;根據借款合同和用款計劃,甲方應及時填制有關單據,將貸款資金一次性或分批匯撥至乙方。

第五條 乙方在本協議簽訂後,應立即建立有關貸款輔助賬户和台賬,設立相應的會計科目,單獨進行核算和反映。

第六條 乙方收到甲方匯撥的貸款資金後,遇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一、有關貸款計劃、指標和協議等資料不全的,應先行辦理貸款和轉存手續;

二、貸款資金匯撥憑證內容不詳,無法確認借款單位的,應立即與甲方聯繫,報告。

第三章 貸款的管理

第七條 乙方須指定信貸人員專職負責貸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信貸人員如有調動,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認真辦好書面交接手續。

第八條 為便於甲方對貸款項目進行有效監督和管理,乙方應督促借款單位及時向甲方提供借款合同規定的文件、材料和年度貸款使用計劃。

第九條 乙方應按操作程序進行管理,按貸款使用計劃加強對貸款支用的監督管理,並進行必要的審查。

一、有無計劃外工程或自行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築標準;

二、借款單位的材料、設備採購合同所購材料、設備是否工程所需,貸款和定金的支付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三、工程承包的協議、合同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金額與內容是否一致;

四、貸款協議及國家有關規定中明確的其他相關事項。

發現借款單位在貸款使用時有超計劃、超標準、挪用貸款和其他重大問題,乙方有權採取停止借款單位使用貸款或其他有效措施,並立即報告甲方。

第十條 當以下情況發生時,乙方應及時書面報告甲方,並根據甲方要求採取停止貸款支用或其他應急措施:

一、借款單位名稱或法定代表人變更;

二、借款單位體制發生重大變化,如合併、分立、改組等;

三、借款單位對外投資或聯營等;

四、借款單位財務狀況惡化或資金大量體外循環。

第十一條 對於有多項建設資金來源的項目,乙方應督促借款單位落實其他各項資金來源,與甲方貸款資金同步到位。

第十二條 乙方在其代管的基建項目建成投產後,根據甲方的書面委託協助甲方做好項目的後評估工作。

第十三條 乙方應建立健全項目檔案,系統完整地反映項目建設和生產情況,為甲方提供必要的技術經濟和財務報告。乙方應每半年以書面形式向甲方報告項目執行情況。

第四章 貸款的回收

第十四條 乙方應根據借款合同協議和甲方有關文件規定,做好委託貸款計結息工作。

第十五條 乙方應根據借款合同規定的還款計劃,於貸款到期書面向借款單位通知催收貸款,督促借款單位組織資金還款,在存款户留足資金。

第十六條 在規定期限內,乙方應做好委託貸款本息回收的賬務處理,將收到的本息在扣除代理費後於當日(最遲不得超過第二個工作日)上劃甲方。

第十七條 借款單位在規定的期限未能償還甲方貸款本息,乙方有權直接從借款單位存款賬户中扣收。如仍有應收未收本息,在徵得甲方的意見後,轉入有關科目核算。

第五章 會計核算與財務報告

第十八條 乙方應真實、準確、及時地對甲方委託貸款進行會計核算,為甲方提供完整有效的會計信息。

第十九條 乙方應按協議要求每半年向甲方提供企業財務報表。

第二十條 乙方應及時向甲方提交貸款支用憑證、貸款利息和本金上劃的電匯憑證的複印件或傳真件。

第六章 委託代管業務考核

第二十一條 乙方應將直貸業務管理作為其本行責任目標重要內容之一,納入統一考核範圍,並制定明確的獎罰制度,進行嚴格的內部考核,分別情況對經辦人員給予必要的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二條 甲方應對乙方貸款發放、本息回收上劃、貸款管理、會計核算、業務及財務報告等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甲方根據對乙方實施代管業務目標考核的結果,按等級發放代管費。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甲方未按本協議的約定及時向乙方交付委託代管事項,造成的後果由甲方負責。

第二十五條 乙方未按本協議的約定完成委託事項或擅自超越代管權限致使貸款遭受損失的,甲方有權採取要求乙方承擔有關經濟損失、取消乙方的代管資格等制裁措施。

第八章 協議的效力

第二十六條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在本協議有關的借款合同終止後自動失效。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對本協議進行修改和補充。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總行的有關規定解釋或辦理。

甲方: 總行信貸業務部(公章)

有權簽字人:

乙方:______分行(公章)

有權簽字人:

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