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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公司)章程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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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____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 企業名稱: 第三條 企業地址: 第四條 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 企業經營範圍: 第六條 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 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税義務。風險提示: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於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佔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者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章 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 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_________萬元,其中現金:___________萬元。 第三章 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 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 本企業會計年度採用公曆年制,自當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月____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 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 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 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十三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風險提示: 由於股東出資人持有的股權屬於財產權,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車輛、存款等有形財產一樣發生繼承的,如果股東出資人死亡則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名下的出資股份。如果公司股東出資人為了防止發生此類情況,避免有不熟悉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成為公司股東,那麼可以對股份的繼承做出特別約定,比如股東出資人死亡則由其他股東收購其股權,而由其繼承人分割股權價款等。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____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____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 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________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 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 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 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 企業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並於____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盡之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正本_______份,報送登記機關_______份,本企業存檔_______份。投資人簽字(蓋章):訂立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