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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的持股管理協議

合夥企業的持股管理協議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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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的管理與經營


普通合夥人擁有權力管理、經營、控制以及決策本合夥企業及其事務,亦有權代表合夥企業從事相關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參與本合夥企業的管理、經營或控制,並且在相關事務中無權代表本合夥企業。

1、普通合夥人的職權

根據相關法律和本合夥協議的條款,普通合夥人以其自己的名義,或代表並以合夥企業的名義,有權為了達到或促進本合夥企業任一或所有的目標,採取他所認為的必需的行動(“職責”)。

2、普通合夥人的職責包括但不限於:

1、作出關於對投資對象進行投資的調查、選擇、談判、承諾、監督或處理的所有決策;

2、收購、持有、保留、管理、監督、擁有、表決、重組、出售、轉換、保證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本合夥企業持有或代表本合夥企業持有的股權或其他資產,其中包括對投資對象的股權投資和各種臨時投資;

3、依據普通合夥人決定的條款和費用條件,在由本合夥企業承擔費用的情況下,普通合夥人代表本合夥企業僱用本合夥企業或其他機構的財務顧問、保險商、分銷代理商、經紀人、律師、會計師、分析師、諮詢員、鑑定者、職員和資產管理者等,而不管這些人員或機構是否是普通合夥人的分支機構或普通合夥人或普通合夥人的分支機構另外僱用的人員。普通合夥人有權解僱這些人員;

4、可以為本合夥企業提供貸款;

5、按照比例承擔與本合夥企業經營管理相關的費用以及其他的義務,以其自己的名義或以本合夥企業的名義代表本合夥企業進行支付;

6、提起訴訟、辯護、解決和處理訴訟;

7、為意外事故和為了合夥企業任何其他目的建立儲備;

8、根據本合夥協議,將現金或可銷售證券或其他資產分配給各個合夥人;

9、準備各種報告、報表,支付適用於本合夥企業的税收,持有不分配給合夥人的基金;

10、保管本合夥企業所有經營和開支的檔案和賬簿;

11、決定在準備本合夥企業會計或財務檔案時所採用的會計方法和慣例;

12、召開有限合夥人會議;

13、以本合夥企業的名義開立、保留和消除銀行、經紀公司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帳户,存入、持有和取出基金,以及為了支付的需要提取支票、匯票或其他的金融支付工具;

14、商討、執行普通合夥人決定的合同、協議或其他的工具,鑑於以下的考慮,這些合同或協議是必要的;與股權的出售有關;或者為了促進本合夥企業目標的實現,其中包括准予或不準予對上述內容以及相關內容的棄權、同意的決定;

15、執行本合夥企業的解散事務;

16、在與前述內容相關的所有代表本合夥企業的方面。

通過對上述文章的大致閲讀,相信一定對股權投資有限合夥協議範本的具體內容和有限合夥人的條件等等有了一定的認識和了解了。合夥企業的管理和經營需要合夥人的共同配合和努力,所以,如何選擇合夥人至關重要。還有範本能幫我們更加直觀的認識協議的基本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