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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合夥開飯店協議書

兩人合夥開飯店協議書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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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經營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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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夥經營協議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全體合夥人在誠實守信、平等互利、自願入夥的基礎上,經共同協商一致,達成合夥經營協議如下:

一、合夥企業經營範圍:

二、合夥企業的經營場所:

三、合夥人的姓名、住所。

1、合夥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2、合夥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3、合夥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四、合夥人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

1、每名合夥人各出資________萬元人民幣,本出資應在合夥協議簽訂之日起三日內繳付。若在簽訂本合夥協議之日起三日內未履行出資義務,視為放棄合夥人身份,自動退夥。不履行出資義務的一方向其他合夥人承擔總額為五萬元的違約金。

2、合夥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出現資金週轉困難時,各個合夥人對所需資金具有相同數額的出資義務。各合夥人履行出資義務的時間為發生資金週轉困難之日起三日內。若不能及時履行出資義務,該合夥人安裝自動退夥處理,按該筆出資之前本合夥企業的資產情況進行清算。未及時履行出資義務的一方須向其他合夥人承擔總額為五萬元的違約責任,在清算合夥企業資產時在該合夥人應得份額內予以扣除。

因資金困難而出現的後續出資作為合夥企業的實繳納出資,各合夥人按原始出資和後續出資確定實際出資數額。

五、合夥人權利和義務

第1條 本合夥企業為普通合夥企業,由合夥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3條合夥人在合夥正常經營範圍內的行為,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但合夥人對自己在經營行為中的欠賬直接負責,與其他合夥人無關,若不能在本協議約定的清算賬目的時間週期內追回,由對外賒欠的合夥人向合夥企業補足欠賬差額部分。補足差額的時間為本合夥企業對仗期限的前三天和後三天之間。如果不能按期補足差額部分,按自動退夥處理,資產清算以核對賬目前的資產為準,差額部分在清算時予以扣除。

第3條
本合夥企業每週的週日為對賬時間,由全體合夥人核對本週的經營情況,計算盈利或虧損情況。出現盈餘的,予以分配;出現虧損並影響實際經營的,確定各合夥人的後續出資份額。

第4條
本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不能成為與本企業經營範圍相同的其他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如果成為了與本企業存在競爭關係的其他企業的合夥人,該合夥人所得利益由本企業的其他合夥人予以追繳並由其他合夥人平均分配,並向本企業的其他合夥人承擔總額為五萬元的違約金。

第5條
本合夥企業因對外經營業務出現招待問題以及其他需要履行出資義務的問題時,具體負責該事務的合夥人必須徵得全體合夥人的同意才可以辦理,報支時需要經全體合夥人簽字方可向財務人員報支。

六、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利潤分配、虧損分擔均按各合夥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

七、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6條 因本協議其他合夥人的工作性質所限,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委託_________為執行合夥企業日常事務的合夥人。該合夥人的工資標準為每月
元。其他合夥人仍然具有執行合夥事務的權利。

第7條每個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應當向不參加執行該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所有合夥人為了瞭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閲賬簿。

第8條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重大事項作出決議時,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須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方可決定;以合夥財產份額出質,法定必須全體合夥人同意。

八、退夥問題。

第9條
在本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內合夥人不得自行決定退夥。如無下款約定事由退夥的,可以按照退夥前的資產進行清算,但退夥人須向另外兩名合夥人承擔總額為五萬元的違約金,在清算合夥企業資產是在該合夥人應得份額內予以扣除,如該合夥人所得財產還不足支付違約金部分的,退夥依然有效,但該合夥人不能從該合夥企業分得合夥財產。

下列情形之一,合夥人可以退夥,但須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1)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期滿;

(2)全體合夥人同意;

(3)其他合夥人侵犯合夥企業的財產的。

第10條 合夥人違反本協議而退夥的,在承擔違約金後,還應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11條 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之日。

第12條 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進行結算後,以貨幣(或約定以實物)退還退夥人財產;

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

退夥人對其退夥前以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13條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及時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時;

(4)侵佔合夥企業的財產的;

第14條 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被除名的合夥人接到通知後三十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清算合夥企業資產。但經人民法院查實上述情形存在的,該合夥人喪失請求分割合夥企業資產的權利,並向其他合夥人承擔總額為五萬元的違約金。

九、合夥企業的解散、清算

第1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夥企業解散:

(1)當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繼續經營的;

(2)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第16條 合夥企業解散後應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

各個合夥人經協商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合夥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17條 清算人依法履行清算事務,依法定程序進行清算。

第18條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依法定順序進行債務清償後,所餘財產按本協議約定進行分配。

十、其他規定

第19條 當合夥人執行本協議發生糾紛時,可以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合夥人不願意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20條 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三年,自各合夥人簽字按手印之日起計算。後續經營問題由全體合夥人根據本合夥企業的在三年內經營情況予以確定。

第21條本合夥協議一式三份,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每份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22條 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合夥人簽字並按手印:

合同簽字按手印即合同成立的時間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