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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怎麼才無效

合夥協議怎麼才無效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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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合夥協議》可能是無效非法集資協議


有些《合夥協議》中約定了私募基金募集的對象,投資者需要區分該等約定是否會構成向社會不特定人募集資金從而導致《合夥協議》無效,甚至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而入刑。

對於募集行為,《暫行辦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佈告、傳單、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定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需要注意的是,該條第三款載明,“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因此,提示投資者注意,在審閲《合夥協議》時,要注意區分其約定的募集對象是否構成社會不特定對象,是否會因此而無效,對於向單位員工募集的,不屬於向社會公眾募集,不會因此而無效。


  私募基金有限合夥同時簽署後,由於這方面法律的不完善以及監管不力,可能存在各種各樣的問題和風險。其中,最值得我們大家注意的問題是,由於私募基金的特性,不進行公開上市,很多不法分子鑽空子以欺騙廣大投資者,一不小心,我們就有可能掉入非法集資的陷阱。律師365欄目的小編在這裏提醒大家,投資需謹慎,望大家綜合考慮各種情形,包括自身的風險承擔能力以及理財產品的特點,分散投資,科學理財,謹慎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