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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合作協議書樣書通用版

餐飲合作協議書樣書通用版

餐飲合作協議書樣書通用版

甲方: 身份證號: 住所:

乙方: 身份證號: 住所:

甲乙雙方本着公正、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願合作經營餐飲項目

甲方出資方式:金額:大寫 (小寫 )

繳付期限:

乙方投資金額:金額:大寫 (小寫 )

繳付期限:

第二條 本合夥依法組成合夥企業

企業名稱: 企業主要經營地:

法人代表: 身份證號: 。在合夥期間合夥人出資的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分割。合夥企業依法或法定事由終止時,企業盈虧按照本協議書相關條款規定的比例承擔。

第三條 合夥企業管理方式

1、 自協議簽訂生效之日起,全體合夥人委託甲方管理和經營合夥企業, 其他合夥人享有法律規定的合夥人權利。

2、 財務管理由乙方負責,甲方需要資金時,提前通知乙方準備,金額所用途徑甲方必須留有做賬憑證,賬目條例清晰。

第四條 協議有效期

本協議有效期暫定十年,自甲乙雙方簽字生效之日起計算,即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條

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夥人,所產生的虧損或民事 責任由全體合夥人承擔。企業虧盈由甲乙雙方共同享有承擔,按甲方50%,乙方50%的分配份額進行分配享有承擔。

第六條

合夥企業經營過程中出現入夥與退夥事宜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七條

本協議到期後,雙方均未提出終止協議要求的,視作均同意繼續本協議, 本協議繼續有效,如果不再繼續合作的,退出方應提前三個月向另一方提交退出的書面文書,並將己方的有關本合同項目的資料及客户資源都應交給另一方。

第八條 爭議處理

對於執行本合同發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應本着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如果雙方通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則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違約處理

1、 如果一方違反合同的任何條款,非違約方有權終止本合同的執行, 並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2、 如果一方做出有損合夥企業發展的行為,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國家 法律法規而造成合夥企業解散,非違約方有權終止本合同的執行,並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第十條 協議解除

1、 一方合夥人有違反本合作協議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作協議;

2、 合作協議期滿;

3、 雙方同意終止協議;

4、 一方合夥人出現法律上問題及做出對企業有損害的行為,另一方有 權解除合作協議。

第十一條 合夥終止財務清算

1、 合夥終止後應當進行財務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 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返回合夥人的出資。按照以下順序清 償:合夥人所欠聘用職工工資,合夥所欠税款,合夥債務。

3、 清償後如有剩餘,按出資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二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再協商補充協議,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的 補充協議同等本協議擁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合夥人各執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本協議自 合夥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合同簽訂地點:

合同簽訂時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