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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城鎮户口的認定

户口2.33W
關於城鎮户口的認定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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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城鎮户口的認定是怎樣的,誰知道啊

你好,關於城鎮户口的認定,在《覆函》中,最高人民法院引用詞彙為“城市”,而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四年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精神中 “農村居民到城鎮、城市務工、生活、學習,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規定,可以按經常居住地更高的標準確定賠償”,引用的則是“城鎮”。從詞義理解上,城鎮的外延大於城市,因此究竟該以城鎮為準還是以城市為準?筆者以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略)”,“城鎮”更加符合立法本意。

    2、城區鎮與非城區鎮的區別

    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統計上劃分城鄉的暫行規定》, “城鎮是指在我國市鎮建制和行政區劃的基礎上,經本規定劃定的區域。城鎮包括城區和鎮區”。在一般觀念上,是否屬於城鎮一般以其地理位置、距離中心城市的遠近等因素綜合判斷。在基層單位,城鎮範圍的爭議主要存在於非城區所在鎮的方面,範圍是否能擴大到任何以鎮名義命名的基層單位。以筆者所在永修縣城為例,縣城所屬鎮為塗埠鎮,另有吳城鎮、柘林鎮、虯津鎮等11個下轄鎮,在塗埠鎮外的鎮上工作生活是否能認定為法律規定中的城鎮居民?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認為,相關司法解釋中的城鎮只限於城區鎮,擴大到其他鎮區超出法律範圍。但筆者以為,法律賠償是為了彌補當事人的經濟損失,如果當事人生活消費於各鎮社區的,鑑於在同一縣城內各鎮的消費水平基本持平,可以認定其為城鎮居民。因此,凡居住生活在各非城屬鎮下轄居委會區域的農業户口居民,如其主要收入來源應當在其居住所在範圍的非農無收入,可以以城鎮居民標準計算賠償金,當然要排除因農閒偶爾在鎮集上生活居住的閒散人員。對於兼種田兼做勞務收入的居民,對主要收入的證據因由其自行提供,證明不充分的不能以城鎮居民論。

    3、行政區劃的鄉鎮劃分與户籍登記不一致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