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登記日期能亂寫嗎
户籍,作為一名公民識別的重要憑證。所以做好户籍登記關係到你我他,户籍登記的有序進行能高效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權利和利益,那麼户籍登記包括什麼內容?户籍登記日期能亂寫嗎?下面本站小編就為廣大讀者簡單的解答上述的問題。
一、户籍登記制度的定義:
户籍登記制度是指國家公安機關依照國家户口管理法律法規,通過統一制定的最新户口簿冊、卡片,對公民進行的身份記載的制度。户口登記是公安機關進行户口調查、户口統計等項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礎。
二、户籍登記包括的內容和申報所需材料:
1、出生登記
户口登記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該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户口登記。現役軍人的户口登記,由軍事機關按照管理現役軍人的有關規定辦理。居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的户口登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第三條:户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户口登記所需材料:監護人或申請人申請和相關證明。
户口登記的辦理程序:申請→窗口受理→現場審查→辦理
户口登記的辦理時限:當場辦理
户口登記的收費標準:不收費
2、收養登記
符合計劃生育規定,或夫婦雙方結婚多年,沒有子女,女方年齡在35歲以上,經市、地屬以上醫院證明確無生育能力的公民,收養被遺棄的嬰兒,可持市地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和司法機關簽發的公證書及單位證明,向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户口。
死亡登記
公民死亡後,由其家屬或親友、鄰居持醫院《死亡報告單》,或有關部門、單位出具的死亡證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證,到死亡者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死亡登記。
3、暫住登記
住登記申領《暫住證》及房屋出租管理
年滿16週歲擬在暫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下列人員,應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記,並申領暫住證: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僱用的臨時工;外地企事業單位駐本地機構的人員;社會辦學招收的學員;其他從事一、二、三產業的人員;國家和山東省規定的需要申領暫住證的其他人員。
探親、訪友、旅遊、就醫、出差等暫住人員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的規定管理,不申領暫住證。
單位招聘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或大中專學校招收的未遷移户口的自費生、委培生,由所在單位進行暫住登記,報公安派出所備案。
申報暫住登記,在暫住地應當有固定居所,並出示暫住人員的居民身份證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
申領《暫住證》,除具備上述條件外,並應當提交暫住人員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3張。育齡婦女應同時提供經有效查驗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
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居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户主持其户口簿帶領暫住人員申報;
(2)居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內部或工地、工場和水上船舶的,由單位或僱主將暫住人員登記後申報;
(3)租賃私房居住的,由出租人持其户口簿和有關證件,帶領承租人申報;
(4)租賃公房居住的,由出租單位責任人持有關證件,帶領承租人申報;
(5)居住在旅店、賓館、招待所的,按照《旅店業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履行住宿登記。其中,按規定需辦理暫住證的人員,由旅店、賓館、招待所責任人負責申報。
暫住證為持證人在暫住地合法居住的證件,除公安機關以外,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和扣押。勞動、工商部門在為暫住人口辦理勞務、經商手續時,須查驗本人居民身份證和暫住證。
暫住證為1人1證,有效期限最長為1年。有效期滿後仍需繼續居住的,應當辦理延期手續。延期累計超過1年的,須在末次延期期滿前10日內重新申領暫住證。
暫住人員終止暫住離開暫住地時,應到原登記發證機構辦理註銷手續。
暫住人員在居住地死亡的,招用、留住暫住人員的單位、個體工商户、居(村)民委員會、户主或其他知情人員應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6)辦理房屋出租治安管理手續
①房屋出租應具備的條件
出租房屋,其建築、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規定;屬危險和違章建築的房屋,不準出租。
②單位房屋出租
單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單位介紹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經審核符合出租條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
③私有房屋出租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須持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證明、居民身份證、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記。
④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責任
a.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b.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外來暫住人員的應當帶領其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户口登記,並辦理暫住證;
c.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户口所在地、職業或者主要經濟來源、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並向公安派出所備案;
d.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e.對出租的房屋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f.房屋停止租賃的,應當到公安派出所辦理註銷手續;
g房屋出租單位或者個人委託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須遵守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⑤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責任
a.必須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證件;
b.租賃房屋住宿的外來暫住人員,必須按户口管理規定,在3日內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户口登記;
c.將承租房屋轉租或者轉借他人的,應當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備案;
d.安全使用出租房屋,發現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隱患,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e.承租的房屋不準用於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f.集體承租或者單位承租房屋的,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三、户籍登記日期能亂寫嗎?
户籍登記日期就是第一次進行户口登記的日期,不是户口本上的那個日期,户口本上的那個日期是辦理户口本的日期。
户籍登記日期不能亂寫。登記日期由派出所户籍科根據辦理日期確定,不能隨便填,要以登記日期為準。一旦蓋章確認具有法律效力。
《户口登記條例》
第三條 户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户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户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户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户口登記機關辦理户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户口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户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户口登記機關辦理户口登記。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户口登記機關辦理户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户口登記。
第四條 户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户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户發給一本户口簿。
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發給户口簿。
户口登記簿和户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户口登記以户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户,以主管人為户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為户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別立户。户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户口登記。
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户籍登記日期能亂寫嗎?答案是否定的。户籍登記日期是由户籍申報日期所決定,由電腦自動生成具有法律效力,是不可以隨便亂寫的。在此,本站小編温馨提醒,户籍登記時,必須確保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否則有可能會被追究法律責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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