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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結婚證怎麼請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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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結婚證怎麼請婚假?

婚假很顯然是因為職工已經與他人登記結婚了,那麼需要請的一種假,而這也是法律中規定勞動者應當享受的假期。一般向用人單位請婚假,需要提供結婚證證明自己確實已經與他人登記結婚了,所以很多時候要是職工沒有領結婚證,而只是與對方舉辦了婚禮的,這樣的情況下請婚假就是不會得到批准。

婚假,顧名思義,是指勞動者本人結婚依法享受的假期。依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的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從這條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在我們國家,只有領取了結婚證才算結了婚,確立了夫妻關係,如果沒有領取結婚證,就沒有結婚,當然不能休婚假。

在法律層面沒有規定,只在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層面。婚假1-3天,結婚雙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給予路程假,此文件當時針對國營企業。通常我們都按最長3天計算。

婚假全國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有規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長或增加婚假天數(加合關係),也有的直接規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數(包含關係)。具體見《全國各省婚假天數一覽表》。

按法定結婚年齡推遲3年以上結婚為晚婚;婦女24週歲以上生育的為晚育。我國《民法典》規定的法定結婚年齡,男子為滿22週歲、女子為滿20週歲。因此晚婚就是在法定婚齡基礎上,男女青年超過法定結婚年齡3年以上初次結婚,即男子年滿25週歲或者女子年滿23週歲結婚的;晚育,就是適當地推遲婚後初育的年齡,即婦女24週歲以上生育子女的。

若一直在同一家用人單位工作,之後再婚而需要向單位請婚假的話,這其實也是可以的。根據法律的規定,再婚者與初婚者的法律地位是一樣的,那自然再婚者的合法權益也應當受到保護,若單位以職工之前結婚就已經請過婚假為由,而不批准再婚時申請的婚假,這自然是與法不合,屬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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