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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流產產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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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流產產假規定

結婚是人生大事之一,最值得高興的事情。在中國,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男女。只有在辦理結婚登記以後,其婚姻關係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國家的承認和保護。國家實行結婚登記制度,可給予爭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時地法律援助,保護基於愛情而要求結合的男女的正當權利;還可以幫助指導婚姻當事人,避免因無知或受欺騙而陷於不幸的婚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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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流產假規定2017

您好!由於江蘇流產假規定2016年政策還未出台故繼續沿用2015年度的説明。
根據原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險字〔1988〕2號)規定,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給予15-30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42天產假。產假時間單位應視為出勤,工資全額支付。具體時間可以根據各地各行業的規定或由所在單位酌情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