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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買房離婚怎麼分

        婚前買房因出資情況複雜等原因導致的糾紛層出不窮,下面就幾種典型的情況予以分析:

婚前買房離婚怎麼分

        第一種情形是: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名義出資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該情形下的房屋為一方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但是,對參與共同還貸的配偶一方,有權要求分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貸的房款及對應的增值部分。

        第二種情形:夫妻雙方婚前以共有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共同還貸,婚前取得房產證且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一般情況下,我們認定房產歸屬時的依據就是房產證上登記的名字。因此,未登記一方主張該房屋為共同財產時,首先要證明自己在婚前為購買房屋履行了出資義務;其次要證明自己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資的。如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則房產就會認定為登記一方的財產。

        第三種情形:婚前夫妻一方的父母參與出資購買,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根據法律的規定,在夫妻雙方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