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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離婚糾紛中個人債務與共同債務的區分和內涵

大家都知道,夫妻之間離婚,往往伴隨着財產,長輩贍養、子女撫養費等問題。在眾多離婚糾紛中,個人債務和共同債務的糾紛也是很多的。那麼什麼屬於個人債務,什麼又屬於共同債務呢?我們應該怎麼去區別呢?下面就由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2021離婚糾紛中個人債務與共同債務的區分和內涵

1、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的內涵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生活,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所負的債務。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等活動以履行法定義務和共同生產、經營過程中所負的債務。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與共同生活無關或者依法約定為個人所負擔的債務。夫妻雖為婚姻的主人,且在諸多方面密不可分。但夫妻作為人格獨立的個體,他們仍可以存在與婚姻無關的個人利益與責任。如果債權人與夫妻一方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應當由債務人自己負責清償;如果債權人事先知道債務人實行約定財產製的,應當視為債務人的個人債務。

2、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的範圍

根據夫妻共同債務的特徵,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可以大致分為如下幾類:(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3)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4)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夫妻從事正當的文化,教育,娛樂活動,從事體育活動等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5)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6)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這裏的共同生產,經營既包括夫妻雙方一起共同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情形。(7)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夫妻協商確定共同負擔的債務,即使該債務帶來的利益並非婚姻共享,也應納入夫妻共同債務.

而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約定為個人負擔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無關家庭共同生活時所產生的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規定:“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義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立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從司法實務中下列情形所負債務可以認定為個人債務:(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的人所負的債務。(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5)夫妻雙方依法約定個人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約定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這種約定原則上不對債權人產生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或者事後追認該約定。(6)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的債務。(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3、夫妻個人債務與共同債務的區別

從上述對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的描述,我們可以區分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的關係。比較一致的意見是以是否用於家庭生活為條件,筆者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1)、債務是否為夫妻雙方的合意。如果債務是經過雙方的同意,不論是妻還是夫,不論債務帶來的利益是否夫妻共享,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2)、夫妻是否分享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儘管夫妻事先或事後均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後,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債務帶來的利益,則同樣視為夫妻共同債務。(3)、用於非法目的債務應屬於個人債務。無論是夫或妻所借債務,不論是否取得利益,只要債務為了非法目的,該債務應當屬於個人債務,而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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