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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懷孕期是否可以提出離婚訴訟

可以提出。

女方懷孕期是否可以提出離婚訴訟

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和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這一規定説明幾個問題:

一是男方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和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請求。也就是説,在上述時間內,男方沒有提出離婚請求的權利;

二是女方在上述時間內,提出離婚的請求,可以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