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一方故意毀損共同財產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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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四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31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發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1條對此有詳細規定,但對正在發生的隱藏轉移變賣和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當事人應當及時阻止。如申請財產保全.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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