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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軍人創業優惠政策

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自領取税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税、城市維護建設税、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税。從事開發荒山、荒地、荒灘、荒水的從有收入年度開始,3年內免徵農業税。對從事種植、養殖業的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税按照國家有關種植、養殖業個人所得税的規定執行。對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和相關技術培訓業務以及家禽、牧畜、水生動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業務的,按現行營業税規定免徵營業税。
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包括建築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門批准其經營之日起,憑《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3年內免交下列費用:
(1)工商部門收取的個體工商户註冊登記費(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個體工商户管理費、集貿市場管理費、經濟合同示範文本工本費;
(2)衞生部門收取的民辦醫療機構管理費;
(3)勞動保障部門收取的勞動合同鑑證費;
(4)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涉及個體經營的登記類和管理類收費項目;
(5)其他有關登記類、管理類的收費項目。
法律依據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第十九條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經濟補助標準及發放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經濟補助按照國家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税。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士兵自主就業的指導和服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組織職業介紹、就業推薦、專場招聘會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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