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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獨立户條件

單獨立户條件:
(1)一家同居一處,因結婚單獨居住,不在一起生活的;
(2)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離婚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
(3)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房產糾紛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
(4)已辦理了私房析產、贈予以及繼承手續的;
(5)已在房屋管理部門辦理了房契分户手續的。
法律依據:《户口登記條例》第四條
户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户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户發給一本户口簿。 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發給户口簿。 户口登記簿和户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單獨立户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