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一方隱瞞病情的要負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家事糾紛律師解答1.91W
律師解析:《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
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結婚登記前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要如實告知另一方,如果該方未盡到告知義務,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之後,如果另一方得知一方在婚前即患有重大疾病的情況,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況(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具體知道該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日期,例如微信聊天記錄、病歷檔案等等)之日起的一年以內向我國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
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後,如果認定一方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前即患有重大疾病,且沒有如實告知另一方的,可以判決撤銷婚姻關係。
如果人民法院作出此判決,則雙方的婚姻關係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也就是雙方從來沒有過婚姻關係。
自辦理結婚登記之日至撤銷婚姻的判決作出之日的這一段期間,雙方具有的關係不再被法律認定為婚姻關係,而是同居關係。
因此,如果這一段期間,雙方有共同財產尚未分割,首先是尊重雙方的意思自治,優先由雙方當事人協議處理;
如果對於這一期間的財產分割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由人民法院判決,且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會按照照顧無過錯方(也就是被隱瞞病情一方)的原則出發,也就是説,無過錯方在對這一期間雙方的財產分割時可以適當多分。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
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結婚登記前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要如實告知另一方,如果該方未盡到告知義務,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之後,如果另一方得知一方在婚前即患有重大疾病的情況,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況(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具體知道該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日期,例如微信聊天記錄、病歷檔案等等)之日起的一年以內向我國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
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後,如果認定一方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前即患有重大疾病,且沒有如實告知另一方的,可以判決撤銷婚姻關係。
如果人民法院作出此判決,則雙方的婚姻關係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也就是雙方從來沒有過婚姻關係。
自辦理結婚登記之日至撤銷婚姻的判決作出之日的這一段期間,雙方具有的關係不再被法律認定為婚姻關係,而是同居關係。
因此,如果這一段期間,雙方有共同財產尚未分割,首先是尊重雙方的意思自治,優先由雙方當事人協議處理;
如果對於這一期間的財產分割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由人民法院判決,且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會按照照顧無過錯方(也就是被隱瞞病情一方)的原則出發,也就是説,無過錯方在對這一期間雙方的財產分割時可以適當多分。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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