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了夫妻之間有哪些權利義務
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9條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這種平等主要是指夫妻間權利義務的平等,包括夫妻在人身方面與財產方面的平等,不允許出現只享受權利不盡義務,或只盡義務不享受權利的不合理現象。
共同的權利有:1、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權利。
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0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權利。”婚姻雙方當事人是平等的,在人格上也應該是獨立的,沒有人身依附關係。婚後,姓氏沒有必要改變。在子女的姓稱問題上,也體現了夫妻家庭地位平等原則。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6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2、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在實際生活中,受封建社會長期夫權統治的影響,常有夫妻一方(主要是男方)限制另一方(主要是女方)學習參加社會活動的權利和自由的現象,這是違法的。3、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不受雙方收入高低的影響。4、夫妻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配偶繼承權是基於婚姻的效力而發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關係為前提所產生的財產關係。丈夫去世後,妻子有繼承丈夫遺產的權利,相反丈夫有繼承妻子遺產的權利。
共同的義務有:1、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這是由我國國情決定的。國家提倡一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刪去)2、夫妻間的扶養義務《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所謂“夫妻間有互相扶養的義務”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在生活上互相照應,在經濟上互相供養,在日常生活上互相扶助,在精神上互為支柱。夫妻間的扶養義務是無條件的,是基於婚姻家庭關係的責任而產生的法律行為,這種扶養關係,是保持婚姻家庭的和睦平等的基本要求,有利於增進夫妻間的情感,有利於夫妻間的正常生活,有助於加強夫妻間在物質上的幫助和精神上的慰籍,促進社會的穩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條還規定“一方不履行扶助義務時,需要扶助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一方不履行扶助義務,需要扶助的一方應向村(居)民委員會反映,向所在單位反映,經教育、批評、行政處分仍不履行扶養義務的,需要扶養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訴訟,情節嚴重的,構成遺棄罪,應承擔刑事責任。當然,儘管這種義務是無條件的,但要求扶助的一方仍應在對方承擔能力以內要求,有扶養義務的一方也應在合理情況下滿足其要求,哪怕降低自己的生活水平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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