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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身份證掛失流程是怎樣的

1.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繳納證件工本費。其中,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證
2.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後,及時將受理信息傳送至申請人户籍地公安機關,户籍地縣級公安機關及時審核簽發。
3.居住地公安機關接到經審核簽發的制證信息後,在法定時限內完成製作與核驗發放,申請人憑領證回執到受理點領取證件。換領證件的,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異地受理不增加制發證週期和任何收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一條國家決定換髮新一代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公民應當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髮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未滿十六週歲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請換領、換髮或者補領新證。
公民辦理常住户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在居民身份證的機讀項目中記載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變動的情況,並告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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