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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兒上户口規定時間

應該在出生後一個月以內。
新生兒出生一個月以內,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持《居民户口簿》到新生兒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依據《户口登記條例》
第七條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户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新生兒上户口規定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