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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失教師資格的情形有哪些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已經獲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喪失教師資格者,由其工作單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應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教師資格認定權限會同原發證機關辦理註銷手續,收繳證書,歸檔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

喪失教師資格的情形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