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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户口遷到城市後

1、把落户申請(派出所有統一的格式,只要填入簡單的幾項即可)交入轉入地的派出所,派出所開具接納證明,等待轉入地户籍警察調查,符合轉入條件派出所開出接納證明,將接納證明交給轉出派出所。
2、轉出派出所開出準遷證明同時消户,將準遷證明交給轉入派出所並辦相應手續。
3、辦理之前最好打電話諮詢下當地派出所,需要準備其他資料提前準備。
4、單位有集體户口、且通過單位同意遷入的。由單位出具一份同意接收户口的證明,帶身份證、單位證明到單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户口准予遷入證明》;帶身份證、《户口准予遷入證明》、現户口本到現户籍地派出所申請《户口准予遷出證明》,帶《户口准予遷出證明》到單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入户手續即可。
5、個人在居住地購買房產、且符合當地户口遷入條件的,可以將户口遷入個人房產處。
6、配偶是當地家庭户口的,可以將户口遷入配偶處。在遷出地派出所出具《户口准予遷出證明》時,派出所户籍民警會在《户口准予遷出證明上蓋上“農遷非”的印戳,即你在遷入地辦理入户時,則户口性質自動為非農業口了。
《户口登記條例》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户主持遷移證件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農村户口遷到城市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