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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複印件使用

咱們在使用自己身份證複印件的時候一定要註明該複印件的用途,例如”該複印件僅用於辦理某某業務使用,其他用途無效“。
書寫用途的時候只要不擋住身份證號碼,姓名,地址等這些關鍵信息就可以。(不要用鉛筆書寫)。
也可以用P圖軟件,打上水印,水印的內容和書寫一樣註明用途。蓋上再次複印無效的章。
丟棄不用的身份證複印件時一定要將其撕碎。最好使用碎紙機,將紙張絞碎。
身份證複印件如果沒有使用好落入不法分子手中,會對我們造成非常大的侵害。如利用身份證複印件辦理信用卡透資。或開辦違法的公司等。我們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身份證及複印件。

身份證複印件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