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可以在異地申請離婚嗎
家事糾紛律師解答2.39W
律師解析:需要根據雙方的條件來確定,離婚分為兩類:
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下面我們來分別討論:
1、協議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訂立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對於能否在異地辦理離婚的問題,經民政部報請國務院同意,將在遼寧省、山東省、廣東省、重慶市、四川省實施內地居民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跨省通辦”試點,在江蘇省、河南省、湖北省武漢市、陝西省西安市實施內地居民結婚登記“跨省通辦”試點。
也就是説,絕大多數情況下,離婚不能在異地辦理,需要到一方當事人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
2、訴訟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個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因此,訴訟離婚一般需要向被告經常居住地或者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
但若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蹤、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監禁,也可以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個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下面我們來分別討論:
1、協議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訂立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對於能否在異地辦理離婚的問題,經民政部報請國務院同意,將在遼寧省、山東省、廣東省、重慶市、四川省實施內地居民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跨省通辦”試點,在江蘇省、河南省、湖北省武漢市、陝西省西安市實施內地居民結婚登記“跨省通辦”試點。
也就是説,絕大多數情況下,離婚不能在異地辦理,需要到一方當事人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
2、訴訟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個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因此,訴訟離婚一般需要向被告經常居住地或者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
但若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蹤、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監禁,也可以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個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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