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可以異地辦理離婚嗎?
一、夫妻可以異地辦理離婚嗎?
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之下,可以異地辦理離婚,但只能通過訴訟離婚的方式。
離婚時在房產分割的問題上,房產寫單獨所有時離婚歸屬於其中一方個人所有,無需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單獨所有是指夫妻雙方僅一方擁有。如果房產證上註明單獨所有,那説明是對方個人所有,也就是説房產所有權百分百歸他個人。首先婚前買房婚後取得房產證屬於夫妻個人財產。按照新《民法典》規定,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的房屋產權,均為共同財產。如果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二、離婚訴訟被告不到庭怎麼辦
通常情況下,離婚案件必須調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對待,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決,但對公告送達的案件除外。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由此可見,最高人民法院對於缺席判決的態度是非常慎重的,僅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可以適用缺席審理:一種是通過公告方式送達文書的,另一種是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但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的。
一般情況下被告是可以不出庭的,但離婚案件除外,屬特殊情況下必須到庭的情形。《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但該規定對哪些情況下被告必須到庭並沒有詳細説明,實踐中,人民法院採取拘傳措施是非常罕見的。
因此離婚訴訟中,被告即使委託了訴訟代理人,原則上也是應當出庭的,法律如是規定,主要是因為離婚訴訟直接涉及當事人人身關係,具有與其他案件不同的特點。如調解是處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雙方是否能經調解和好,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不是訴訟代理人所能表達和決定的。在”離與不離”的問題上,只有當事人才能做出決定。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夫妻辦理離婚手續,是需要到當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是到當地的法院起訴來辦理的。但是,如今人口流動比較大,夫妻如果想在異地解除婚姻關係也是可以的,但必須通過訴訟離婚的方式。這一點大家是需要格外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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