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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否允許改姓氏

允許。未滿18週歲的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可由父母或撫養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户口登記機關核實情況後予以變更;對18週歲以上的公民,原則上不予更改,確有正當理由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如屬幹部、職工還須持所在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准予更改的證明,經責任區民警審查,派出所長提出意見,報上級户籍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後,才可給予更改。對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正在受刑法處罰的人和正在勞教的人,一律不得更改姓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法律是否允許改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