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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權變更條件

根據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以下三種情況可以申請變更撫養權:

撫養權變更條件

一、原撫養方因經濟困難、失業或患病,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原撫養方外出工作、生活,難以照顧子女。

三、無撫養權一方移居香港或國外,要求子女隨同生活。當然,變更撫養權並不能僅限於以上幾點,如發現另一方有惡習,不利於孩子成長等情況也應判決變更孩子撫養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