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需符合哪些條件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90條的規定:“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有上述司法解釋可以推定,在一般情況下,共同共有關係不終止,分割共同財產不可行。婚姻關係是共同共有關係的基礎,所以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沒有特殊情況的,不經離婚訴訟,夫妻一方或雙方不可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解釋(三)》(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4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法院不予支持。但除外情況是,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在有上述這兩種情況時,即便不經過離婚,也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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