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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民法典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律師解析:可變更合同的成立條件主要有:
1、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
2、合同內容發生變化,如上所述,狹義的合同變更即指合同內容的變化而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化。
3、合同的變更須依當事人協議或直接規定及法院裁決,有時依形成權人的意思表示。如果是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變更合同,則必須遵循有關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如果是根據法律規定變更合同,則必須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法變更合同。
4、須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對合同的變更,法律要求採取一定方式的,必須遵守這種要求。
成立可撤銷合同,要件如下:
1、簽訂的合同原因為存在重大誤解;
2、合同成立時顯失公平;
3、受到一方或者第三人欺詐,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4、因為受到一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的脅迫而簽訂。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
【協議變更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條
【變更不明確推定為未變更】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