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保證金退還的期限是多久?
一、履約保證金退還的期限是多久?
《施工合同條件》中4.2條規定:業主應在收到履約證書副本後21天內,將履約擔保退還承包商。這裏應説明的是:履約證書是指工程竣工後進入缺陷通知期限(或稱缺陷責任期),該期限期滿(缺陷修補完畢)工程師頒發履約證書(正本)給業主呈報副本。業主得到副本後21天內將履約擔保退還承包商。
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是買賣雙方確保履約的一種財力擔保。期貨市場的交易者在進行交易時必須存入一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保證金數額由提供合約交易的交易所制定,其金額通常為合約總值的5-15%,當然,經紀商或委託經紀商還會自選制定額外保證金,這種額外保證金數額不會低於交易所規定的水平。履約保證金強調的是保證招標方的利益或投資者的利益,這種保證既可由中標的承建商承擔,也可由第三方承擔,但須招標方認可方為有效,由此產生第三方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具有替代性。履約保證金具有獨立性,必須由雙方認可的機構負責收繳、儲存、執行和返還。
二、履約保證金收取標準應該遵循原則:
1、是履約保證金的數目要大於合同預付款數目,以規避可能存在的風險;
2、是履約保證金的數目要與投標保證金持平或稍高,技術含量高、不能準時履約將會給採購人帶來巨大損失的項目,要適當提高履約保證金數額;
3、是履約保證金數額的確定要與合同付款條件聯繫起來,初步設想兩者之間應該成反比關係,即分階段付款條件對供應商有利時,履約保證金應該多收,反之則少收。
綜上所述,在工程的接受書頒發了以後,那麼作為一個發包人就應該在規定的時間內將保證金退還給承包人,這在相關的規定中明確的規定了雙方應該履行的權利和義務,而履行保證金也是為了更好的督促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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