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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招標都有哪些法律規定?

招標是招標人即買方事先發出招標通告或者招標單,其中規定招標的項目、品種、數量和有關交易的條件,提出在規定的時間、地點,準備買進的商品名稱、件,邀請投標方參加投標的行為。招標投標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進行大宗貨物買賣、工程建設以及服務項目提供必然產生的一種交易方式。本章規定了在招標時應當注意的法律規定,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項目招標都有哪些法律規定?

第二章 招標

第八條 招標人是依照本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九條 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准。

招標人應當有進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並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

第十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第十一條 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第十二條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託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

(二)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第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

第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託的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並遵守本法關於招標人的規定。

第十六條 招標人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佈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佈。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第十七條 招標人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第十八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並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有規定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其規定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要求。

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並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二十條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二十日。

在招標時,招標方可以選擇招標代理機構代其進行招標的活動,招標代理機構所造成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及招標人承擔,如果在招標過程中,招標代理機構因為超越代理權或者是無權代理的行為給招標人帶來了損失,那麼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對招標人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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