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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市建築工程日照分析技術管理規則

銀川市建築工程日照分析技術管理規則是在建築工程中對於日照分析的一項重要技術的操作指引,在買房的時候我們都需要考慮房屋的朝向,房屋的密集度等等這些都是基於日照而考慮的因素,本站小編在下文就為大家總結一下建築工程日照分析技術管理規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銀川市建築工程日照分析技術管理規則

銀川市建築工程日照分析技術管理規則

第一條 總則

為經濟、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間,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條件和環境,進一步規範和統一建設項目方案設計過程中日照分析各參數及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建設部第146號令)、《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93)(2002年版)、《住宅設計規範》(GB 50096-1999)(2003年版)、《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50352-2005)、《宿舍建築設計規範》(JGJ 36-2005)、《老年人居住建築設計標準》(GB/T50340-2003)、《託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規範》(JGJ 89-87)、《中小學校建築設計規範》(GBJ99-86)和《銀川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定義

2、1日照分析指利用計算機,採用日照分析軟件,對特定有效時間範圍內有日照要求的擬建建築、現狀建築的日照情況進行模擬計算,編制《日照分析報告》的設計輔助行為。

2、2日照分析應當由具有規劃設計或建築設計乙級以上(含乙級)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日照分析報告》是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的依據之一。

2、3日照分析軟件應當採用經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評估認證的正版日照分析軟件。

2、4同一項目進行多次日照分析的,需使用同一種日照分析軟件。

第三條 適用範圍

3、1本規則適用於以下在銀川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報批建設項目:擬建建築面寬不超過40米的高層住宅建築項目;建築面寬不超過40米的非住宅高層建築項目;周邊受影響的現狀或已批准的建築項目。

3、2新建低層、多層住宅建築項目,或建築面寬超過40米的高層住宅

建築項目的建築間距,按照國家相關規範要求和《銀川市城鄉規劃技術管理規定》中規定的建築間距要求控制。

3、3日照遮擋情況主要分為以下四種:

3、3、1擬建高層建築對周圍已建住宅等有日照採光要求的建築產生的日照遮擋影響;

3、3、2擬建高層建築對周圍在建或已通過審批待建住宅等有日照採光要求的建築產生的日照遮擋影響;

3、3、3擬建高層建築對同一方案中擬建住宅等有日照採光要求的建築產生的日照遮擋影響;

3、3、4周圍已建的高層建築對擬建住宅等有日照採光要求的建築產生的日照遮擋影響。

第四條 日照分析對象、日照標準

4、1受遮擋的住宅建築主要朝向上每户至少有一個居室在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應低於2小時。當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間總數超過三個時,其中宜有兩個獲得日照。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稱廳)(《住宅設計規範》(GB50096-1999)(2003年版)第5、1、1條規定)。

4、2擬建建築對北側現狀住宅應滿足大寒日3小時的日照標準。擬建建築內部之間應滿足大寒日2小時日照標準;舊區改建新建建築對北側現狀住宅應滿足大寒日2小時日照標準,舊區改建項目建築內部之間的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條規定)

4、3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為老年人服務的設施、殘疾人住宅的起居室、療養院半數以上的療養室、醫院病房樓的病房部門在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應低於2小時。(《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50352-2005)第5、1、3條規定、《老年人居住建築設計標準》(GB/T50340-2003)第3、2、6條規定、《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93)(2002年版)附表A、0、3規定)

4、4託兒所、幼兒園生活用房應滿足冬至日底層窗台滿窗日照不少於3小時。(《託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規範》(JGJ89-87)第3、1、8條規定)

4、5中小學教學樓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層窗台滿窗日照不應低於2小時。(《中小學校建築設計規範》(GBJ99-86)第2、3、6條規定)

4、6宿舍半數以上的居室,應能獲得同住宅居住空間相同的日照標準。(《宿舍建築設計規範》(JGJ 36-2005)第4、1、3條規定)

4、7對建設前已不滿足以上日照要求的建築,建設後的有效日照時間不得減少。

第五條 遮擋情況

第六條 日照分析客體建築範圍和對象的確定

6、1日照分析客體建築是指在擬建建築遮擋範圍內,被遮擋需進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教育、醫療類建築。客體建築範圍以外的建築不進行日照分析。

6、2擬建建築高度小於100米的,按實際陰影範圍確定客體建築對象;擬建建築高度大於100米的,以其高度的1、54倍為半徑,做出扇形的日照陰影範圍,該陰影範圍最小不得小於建築高度100米的實際陰影範圍,最大不超過半徑310米的扇形陰影範圍(如圖2所示)。

6、3在擬建建築大寒日真太陽時上午8時至下午16時(冬至日真太陽時上午9時至下午15時)日照陰影範圍內的住宅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築。

6、4在上述範圍內,方案設計已經批准、待建、在建住宅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築也應確認為客體建築。

圖2 客體最大範圍示意圖

6、5擬建建築為住宅或其他有日照要求的建築,其自身也應作為日照分析的客體建築。

6、6因違法建設影響日照條件的建築不作為客體參與日照分析。違章搭建的建、構築物不納入主體、客體建築範圍。

第七條 日照分析主體建築範圍和對象的確定

7、1日照分析主體建築是指對其它建築產生日照遮擋的建築。

7、2日照分析主體建築範圍和對象的確定應符合以下要求:

7、2、1以已確定的客體建築為中心,在其南側(含東、西、東南、西南側)結合擬建高層建築,調查瞭解周圍可能對其產生遮擋的建築,在此範圍內確定日照分析主體建築範圍。以310米為半徑作出扇形圖,在此範圍內進行調查(如圖1所示)。

7、2、2上述範圍內方案設計已經批准、待建、在建建設項目,應納入主體建築範圍。

7、2、3除高度大於等於4米的舊建築的圍牆作為日照分析主體外,其他圍牆一般不作為日照分析主體。

圖1 主體最大範圍示意圖

7、2、4主體建築參與投影的建、構築物均應納入分析。

7、2、5在上述範圍內,排除對客體建築不形成遮擋的建築,明確主體建築具體對象,並進行編號。

第八條 主、客體建築日照分析範圍確定後,應當採用綜合疊加的分析方式進行日照分析。

第九條 日照分析程序和方法

9、1日照分析時,應先調查瞭解擬建建築周邊現狀、規劃情況(含設計方案經規劃管理部門審定的、或經批准尚未建設、以及正在建設的),確定日照分析的主體建築範圍和客體建築範圍,採用沿線分析客體建築的現狀日照狀況,再對擬建建築建設後產生的日照遮擋影響進行疊加分析,以便作出對比,明確遮擋影響。當發現客體建築日照情況不滿足第五條日照標準時,再對其居室窗台線進行分析,以確定日照是否有影響、影響的位臵和影響程度。

9、2日照分析應保證受遮擋建築主要朝向的居室的有效日照,次要朝向按規定的建築間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一套住宅只確定一個主朝向)。新建住宅至少有一個方向獲得日照,此方向即為主要朝向。

現狀住宅一般以南向(或偏南向)為主要朝向;當無南;第十條建模要求;10、1日照分析範圍內的所有建築的牆體應按照外牆;10、2所有建築應採用統一的基準面,以主客體建築;10、3遮擋建築的陽台、檐口、女兒牆、屋頂等造成;10、4附屬物如屋頂電梯機房、屋頂上的構架、挑檐;10、5應對構成遮擋的地形地物如山體、擋土牆等進;10、6遮擋建築、被遮擋建築及有日照要求的居

現狀住宅一般以南向(或偏南向)為主要朝向;當無南向居室時,以主要居室朝向或居室較多的朝向為建築主要朝向。

第十條 建模要求

10、1日照分析範圍內的所有建築的牆體應按照外牆輪廓線建模。

10、2所有建築應採用統一的基準面,以主客體建築範圍內室外地坪最低點為基準面,一般採用相對標高,也可採用絕對高程。

10、3遮擋建築的陽台、檐口、女兒牆、屋頂等造成遮擋的,應參與建模;被遮擋建築的上述部分如造成自身遮擋,應參與建模;當建築既是遮擋建築,又是被遮擋建築時,所建模型應依據實際情況。

10、4附屬物如屋頂電梯機房、屋頂上的構架、挑檐、凸出屋面的水箱、樓梯間等造成遮擋的應參與建模。

10、5應對構成遮擋的地形地物如山體、擋土牆等進行建模。

10、6遮擋建築、被遮擋建築及有日照要求的居室有唯一的命名或編號。10、7在建立模型時可進行適當的綜合或簡化,當屋頂、外牆、構築物及附屬物形體較為複雜時,可用簡單的略大於實際形體的幾何包絡體代替。

第十一條 日照分析參數要求

11、1地理位臵:銀川市區,東經106°16′、北緯38°27′。

11、2有效時段:大寒日上午8時至下午16時,冬至日上午9時至下午15時,真太陽時。

11、3光線與牆面、窗面最小方位夾角(掃略角):15°

11、4窗分析時的計算點採用外牆面或窗計算基準面中點。

11、5時間統計方式:日照時間可由分析時段內的有效日照時間段進行累加,每段有效日照時間不得低於15分鐘。

11、6採樣點間距為0、5米。

11、7時間間隔(計算精度):1分鐘。

11、8計算受影面:距離內地坪900mm 高的外牆位臵起算。

第十二條 住宅建築窗户有效日照計算

當發現客體建築範圍內有日照情況不滿足第五條日照標準的住宅時,再對其居室窗台或按以下要求確定的具體位臵進行日照計算。

12、1計算基準面按以下規定確定:

12、1、1一般窗户以外牆與窗台相交線為計算基準線:

滿窗日照的計算,以經確認的日照計算基準面左右兩個端為計算點。窗户(或陽台)的寬度小於等於2、4米的,按實際寬度的左右兩個端點為計算點。寬度大於2、4米的,按2、4米計算,以窗户(或陽台)的中點兩側各延伸1、2米為計算範圍。(如圖3所示)

L<2、4米

:以A、B為滿窗日照計算點L>2、4米:以C、D為滿窗日照計算點

(O為原窗户中點)

AB圖3 普通窗滿窗日照的計算點

12、1、2轉角直角窗户,轉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開口為計算基準面(如圖4所示) ;

圖4 異形窗滿窗日照的計算點

12、2、3兩側均無隔板遮擋也未封閉的凸陽台,以居室窗户的外牆窗台面為計算基準面,對陽台頂板所產生的遮擋影響可忽略不計(如圖5所示);

12、1、4兩側或一側有分户隔板的凸陽台,凹陽台以及半凸半凹陽台,以陽台的欄杆面與外牆相交的牆洞口為計算基準面(如圖5所示);

12、1、5設計封窗的陽台,以封窗的陽台欄杆面為計算基準面(如圖5所示);陽台被住户自行封閉的,計算點仍為原窗户的窗台面。

圖5 各類陽台窗日照的計算點

12、2計算高度:以已經確定的日照計算基準線為依據,計算高度(含落地門窗,組合門窗,陽台封窗等門窗形式)均按離室內地坪0、9米的高度計算(如圖6所示)。

圖6

12、3建築自身陽台、隔板、遮陽板等對窗户的日照遮擋屬建築自身遮擋,不屬其它建築的日照遮擋,可忽略不計。

第十三條 規劃地塊日照分析

為維護相鄰地塊的開發權益,擬建建築周邊為尚未進入實施階段但已編制詳細規劃的規劃地塊時,亦應按下述要求進行模擬日照分析:

13、1擬建建築北側為規劃居住、教育、醫療衞生用地時,應進行日照分析,用地界線以北20米應滿足第五條日照標準的日照要求

13、2擬建建築為居住、教育、衞生建築,其南側為規劃高層地塊時,應對規劃地塊做模擬方案作為模擬主體建築對擬建建築進行日照分析並滿足日照要求。模擬方案如下布臵:建築沿地塊東西向均勻布臵,退北側用地邊界不小於20米,不大於建築高度的0、6倍,高度以詳規為準,所有模擬建築東西向面寬累計之和不小於地塊東西向面寬的2/3

13、3擬建建築為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築,其東、西兩側為規劃高層地塊時,應對規劃地塊做模擬方案進行綜合疊加日照分析。模擬方案建築布臵按退地界一定距離(以高層建築控制線為準),高度以詳細規劃高度為依據,高層建築的南北間距以及東西間距應滿足日照和《銀川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主要日照分析資料

14、1覆蓋所有主、客體建築範圍的由銀川市城市規劃管理局認可的1:500~1:1000電子地形圖。

14、2規劃、建築設計方案的電子文件DWG格式,附有規劃建築座標、建築外輪廓尺寸、室外地坪絕對標高和屋頂(含屋頂裝飾構件高度)的詳細標高、最終確定的户型圖,建築外輪廓線為封閉PL線。

14、3已確定的客體建築室外地坪絕對標高,必要時附有詳細的窗位尺寸及照片。

14、4根據本文規定,已確定納入主客體建築範圍的正在建或已批未建的建築的資料。

14、5資料來源和提供資料的單位應在日照分析報告;第十五條日照分析報告應當包含的內容;15、1日照分析項目情況:;15、1、1建設項目名稱、地點、用地範圍;;15、1、2本基地擬建主體建築的基本情況(編號、;15、1、3根據本基地主體建築的陰影覆蓋範圍確定;15、1、4參與疊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體建築的基本;15、1、5以上資料的來源説明及日照分析承諾書;;1

14、5資料來源和提供資料的單位應在日照分析報告中註明。

第十五條 日照分析報告應當包含的內容

15、1日照分析項目情況:

15、1、1建設項目名稱、地點、用地範圍;

15、1、2本基地擬建主體建築的基本情況(編號、使用性質、層數、高度、位臵等);

15、1、3根據本基地主體建築的陰影覆蓋範圍確定的客體建築的基本情況(編號、使用性質、層數、高度、位臵、窗位編號、窗台高度等);

15、1、4參與疊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體建築的基本情況(編號、名稱、層數、高度、位臵等);

15、1、5以上資料的來源説明及日照分析承諾書;

15、1、6進行日照分析所採用的分析軟件;

15、1、7日照分析技術參數。

15、2擬建項目情況

15、2、1報告名稱、項目名稱、建設單位(包括單位名稱、地址、法人、聯繫人、固定聯繫方式等)、日照分析報告編制單位(包括單位名稱、地址、法人、聯繫人、固定聯繫方式等)、編制時間等;

15、2、2資料的來源情況説明;

15、2、3進行日照分析所採用的軟件名稱及版本(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認證文件);

15、2、4主要的法規和技術依據;

15、2、5日照計算的各項參數;

15、2、6項目本身及周邊所有需進行日照分析的擬建及現狀建築的基本情況,包括:建設地點、用地範圍、主客體建築編號、使用性質、層數、建築高度、建築性質、建築室外標高等;

15、3日照分析結論

根據日照分析情況,對受日照影響的擬建和現狀建築在日照有效時間段內的日照時數進行説明,明確每一户是否符合相關日照標準。

15、3、1沿線分析:計算出在擬建建築建設前後客體建築是否符合日照要求,所能達到的日照時數。

15、3、2立面展開分析。

15、3、3窗户分析(特殊項目):計算出客體建築每一分析窗位在擬建建築建設前和建設後的日照時間段和有效日照時數,並列出每幢客體建築的日照時間表,註明不滿足日照要求的窗位;明確在擬建建築建設前後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客體建築的窗户數及位臵。

15、4附圖及附表

15、4、1建設基地周邊電子地形圖

15、4、2日照分析範圍內建築佈局圖;

15、4、3客體建築範圍圖、地形圖(日照陰影覆蓋範圍圖)(1:1000~1:2000)

15、4、4主體建築範圍圖(1:1000~1:2000);

15、4、5日照分析成果圖(1:500~1:1000):成果圖中應在客體建築外牆位臵標明日照時數,對日照受影響部分採用不同顏色的條形色帶標註。

15、4、6日照分析範圍內有日照要求建築窗編號圖

15、4、7窗報批表

15、4、8進行日照分析的主要原始材料及其清單1份。

第十六條 進行日照分析的建設項目在公示、公佈期間,其《日照分析報告》同步進行公示、公佈,日照分析單位應承擔相應的解釋工作。

第十七條法定日照利害關係人對日照分析報告存有異議的,可請具備甲級以上規劃設計或建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日照分析複核,項目建設單位應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 責任

18、1建設單位應對報送的日照分析報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應如實按照規劃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或補充有關材料。報送材料不實或隱瞞實情而產生後果的,應承擔全部責任。

18、2規劃、建築設計方案調整導致場地標高、建築高度、位臵、外輪廓、户型、窗户等改變的,應隨調整方案重新報送《日照分析報告》,否則建設單位承擔全部責任。

18、3日照分析報告編制單位應當對所編制的日照分析報告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由於日照分析報告結果不真實、不準確而產生的相應後果由日照分析報告編制單位承擔全部責任。

第二十條(解釋權)

本規則由銀川市規劃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1年 月 日起試行,在此之前的日照分析計算規則按原要求執行。

附錄:術語

1、建築間距:以遮擋建築遮擋面至被遮擋建築主採光面外牆之間最小垂直距離計算。遮擋建築屋面為坡屋面時,建築間距的確定應考慮遮擋建築屋脊對遮光的影響。按遮擋面寬度計算建築間距時,以最大遮擋面與被遮擋建築主採光面外牆的最小垂直距離計算。遮擋建築外牆有凹凸變化(如設臵陽台等),且突出部位累計長度大於外牆總長度1/2或連續長度大於外牆總長度1/3的,建築間距按遮擋建築突出部位外緣至被遮擋建築主採光面外牆計算。

2、建築高度:遮擋建築計算高度以遮擋建築的建築高度(建築室外設計地面至建築檐口或女兒牆頂面的垂直距離,如果屋頂有對採光產生遮擋的構築物應算至構築物頂部)加上遮擋建築室外設計地面標高與被遮擋建築室外設計地面標高的差值計算。

3、真太陽時:也稱當地正午時間,太陽連續兩次經過當地觀測點的上中天(正午12時,即當地當日太陽高度角最高之時)的時間間隔為1真太陽日,1真太陽日分為24真太陽時。

4、時間間隔:指在日照分析的連續時間採樣計算中,上一次採樣計算時刻和下一次採樣計算時刻的間隔。

5、最小掃略角:有效日照時段內,太陽入射光線與建築外牆面之間的最小夾角。最小掃略角主要取決於窗寬及牆厚,計算公式:掃略角=arctan(牆厚/窗寬)。在設計深度未達到申報《建設工程許可證》要求的修建性詳細規劃階段建設項目審查中,根據統計窗寬設計一般為1、5-1、8m,取其平均值1、65m,牆厚一般為370mm,考慮裝修因素取400mm,據此得出最小掃略角取整數15°。

6、採樣點間距:指多點分析與線上日照分析結果中相鄰採樣點(日照時數)之間的間距。

7、計算高度:指日照分析中計算的水平面高度。

8、計算基準面:指在日照分析時,所要分析的日照豎向面。

9、建模:為計算日照,對地形、遮擋建築、被遮擋建築及空間位臵關係建立模型的過程。

10、線上日照:一般是沿建築物輪廓線或任意定義高度的線等距離布點進行日照時間計算,並將實際計算結果(日照時數)直觀的標註在線上。線上日照中的“線”:指在對應受影面高度上的外牆輪廓線。

對於房屋設計中日照時間的分析是很重要的,現在人買房子對於房屋的朝向、日照時間都是有要求的,這就給建築設計者帶來了一定的挑戰性,銀川市建築工程日照分析技術管理規則就為一些想要進行日照分析技術的人提供了一些參考,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孝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