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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事故的定義是怎樣的

在建築領域來説,工程質量問題和工程質量事故是不同的兩個定義。但是在某一種程度上來説,也可能是因為工程質量問題而引發了工程質量事故,這兩者又是緊密相關的,然而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卻是不盡相同的。在下文當中小編就詳細的為大家介紹一下,工程質量事故的定義是怎樣的?

工程質量事故的定義是怎樣的

一、工程質量事故的定義是怎樣的?

損失在5000元以下的為質量問題,5000元以上的為質量事故,其中,5000~5萬元的為一般質量事故,5萬元~10萬元的為嚴重質量事故。10萬元以上的為重大質量事故,分為四級,10~30萬元的為四級重大質量事故,30~100萬元的為三級重大質量事故,100~300萬元的為二級重大質量事故,300萬元以上的為一級重大質量事故,還有500萬元以上的為特別重大質量事故。

二、工程質量事故的分類

國家現行對工程質量事故通常採用按造成損失嚴重程度進行分類,其基本分類如下:

1、一般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般質量事故

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滿50000元的;

影響使用功能和工程結構安全,造成永久質量缺陷的。

2、嚴重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嚴重質量事故。

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

嚴重影響使用功能或工程結構安全、存在重大質量隱患的;

事故性質惡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傷的。

3、重大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重大質量事故,屬建設工程重大事故範疇。

工程倒塌或報廢;

由於質量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傷3人以上;

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的。

按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建設工程重大事故分為四個等級:

(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為一級;

(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為二級;

(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傷20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為三級;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傷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30萬元為四級。

我國規定如果因為工程質量問題而造成了5000元以上的損失的話,那麼就會被定性為質量事故問題。並且我國將工程質量事故的分類,分為一般質量事故、嚴重質量事故和重大質量事故等三種。造成直接的損失都是不一樣的,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也是由輕到重。

標籤:工程 質量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