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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我國建設工程質量驗收規範是什麼?

當前我國建設工程質量驗收規範是什麼?

由於豆腐渣工程不斷地被暴露,國家開始提高建設工程的建設標準。嚴懲不合法的建設工程。我們知道建設質量不合格會帶來很多隱患,嚴重威脅人們的生命安全。下面小編就介紹一下當前我國建設工程質量驗收規範的要求有哪些,以對大家提供一個相關的參考。

《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基本規定

施工現場應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相應的施工技術標準、施工質量檢驗制度和綜合施工質量水平評定考核制度。

(一)施工現場質量管理可按本標準附錄A 的要求進行檢查記錄。

條文説明:

建築工程施工單位應建立必要的質量責任制度,應推行生產控制和合格控制的全過程質量控制,應有健全的生產控制和合格控制的質量管理體系。不僅包括原材料控制、工藝流程控制、施工操作控制、每道工序質量檢查、相關工序間的交接檢驗以及專業工種之間等中間交接環節的質量管理和控制要求,還應包括滿足施工圖設計和功能要求的抽樣檢驗制度等。施工單位還應通過內部的審核與管理者的評審,找出質量管理體系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並制定改進的措施和跟蹤檢查落實等措施,使質量管理體系不斷健全和完善,是使施工單位不斷提高建築工程施工質量的基本保證。

同時施工單位應重視綜合質量控制水平,從施工技術、管理制度、工程質量控制等方面制定綜合質量控制水平指標,以提高企業整體管理、技術水平和經濟效益。

(二)未實行監理的建築工程,建設單位相關人員應履行本標準涉及的監理職責。(新增條文)

條文説明:

根據《建設工程監理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建設部令第86 號),對國家重點建設工程、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等必須實行監理。對於該規定包含範圍以外的工程,也可由建設單位完成相應的施工質量控制及驗收工作。

(三)建築工程的施工質量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築工程採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築構配件、器具和設備應進行進場檢驗。凡涉及安全、節能、環境保護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產品,應按各專業工程施工規範、驗收規範和設計文件等規定進行復驗,並應經監理工程師檢查認可。

2、各施工工序應按施工技術標準進行質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後,經施工單位自檢符合規定後,才能進行下道工序施工。各專業工種之間的相關工序應進行交接檢驗,並應記錄。

3、對於監理單位提出檢查要求的重要工序,應經監理工程師檢查認可,才能進行下道工序施工。

條文説明:

本條規定了建築工程施工質量控制的主要方面:

1、用於建築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築構配件、器具和設備的進場檢驗和重要建築材料、產品的複驗。為把握重點環節,要求對涉及安全、節能、環境保護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產品進行復檢,體現了以人為本、節能、環保的理念和原則。

2、為保障工程整體質量,應控制每道工序的質量。目前各專業的施工技術規範正在編制,並陸續實施,施工單位可按照執行。考慮到企業標準的控制指標應嚴格於行業和國家標準指標,鼓勵有能力的施工單位編制企業標準,並按照企業標準的要求控制每道工序的施工質量。施工單位完成每道工序後,除了自檢、專職質量檢查員檢查外,還應進行工序交接檢查,上道工序應滿足下道工序的施工條件和要求;同樣相關專業工序之間也應進行交接檢驗,使各工序之間和各相關專業工程之間形成有機的整體。

3、工序是建築工程施工的基本組成部分,一個檢驗批可能由一道或多道工序組成。根據目前的驗收要求,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控制到檢驗批,對工序的質量一般由施工單位通過自檢予以控制,但為保證工程質量,對監理單位有要求的重要工序,應經監理工程師檢查認可,才能進行下道工序施工。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按相關專業驗收規範的規定適當調整抽樣複驗、試驗數量,調整後的抽樣複驗、試驗方案應由施工單位編制,並報監理單位審核確認。 (新增條文)(特色)

1、同一項目中由相同施工單位施工的多個單位工程,使用同一生產廠家的同品種、同規格、同批次的材料、構配件、設備。

2、同一施工單位在現場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構配件用於同一項目中的多個單位工程。

3、在同一項目中,針對同一抽樣對象已有檢驗成果可以重複利用。

條文説明:

本條規定了可適當調整抽樣複驗、試驗數量的條件和要求。

1、相同施工單位在同一項目中施工的多個單位工程,使用的材料、構配件、設備等往往屬於同一批次,如果按每一個單位工程分別進行復驗、試驗勢必會造成重複,且必要性不大,因此規定可適當調整抽樣複檢、試驗數量,具體要求可根據相關專業驗收規範的規定執行。

2、施工現場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構配件等符合條件時,可適當調整抽樣複驗、試驗數量。但對施工安裝後的工程質量應按分部工程的要求進行檢測試驗,不能減少抽樣數量,如結構實體混凝土強度檢測、鋼筋保護層厚度檢測等。

3、在實際工程中,同一專業內或不同專業之間對同一對象有重複檢驗的情況,並需分別填寫驗收資料。例如混凝土結構隱蔽工程檢驗批和鋼筋工程檢驗批,裝飾裝修工程和節能工程中對門窗的氣密性試驗等。因此本條規定可避免對同一對象的重複檢驗,可重複利用檢驗成果。

調整抽樣複驗、試驗數量或重複利用已有檢驗成果應有具體的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符合各專業驗收規範的規定,並事先報監理單位認可。施工或監理單位認為必要時,也可不調整抽樣複驗、試驗數量或不重複利用已有檢驗成果。

(四)當專業驗收規範對工程中的驗收項目未做出相應規定時,應由建設單位組織監理、設計、施工等相關單位制定專項驗收要求。涉及安全、節能、環境保護等項目的專項驗收要求應由建設單位組織專家論證。 (新增條文)

條文説明:

為適應建築工程行業的發展,鼓勵“四新”技術的推廣應用,保證建築工程驗收的順利進行,本條規定對國家、行業、地方標準沒有具體驗收要求的分項工程及檢驗批,可由建設單位組織制定專項驗收要求,專項驗收要求應符合設計意圖,包括分項工程及檢驗批的劃分、抽樣方案、驗收方法、判定指標等內容,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可參與制定。

為保證工程質量,重要的專項驗收要求應在實施前組織專家論證。

(五)建築工程施工質量應按下列要求進行驗收(本條為強制性條文)

1、工程質量驗收均應在施工單位自檢合格的基礎上進行。

2、參加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的各方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資格。

3、檢驗批的質量應按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驗收。

4、對涉及結構安全、節能、環境保護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試塊、試件及材料,應在進場時或施工中按規定進行見證檢驗。

5、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應由施工單位通知監理單位進行驗收,並應形成驗收文件,驗收合格後方可繼續施工。

6、對涉及結構安全、節能、環境保護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應在驗收前按規定進行抽樣檢驗。

7、工程的觀感質量應由驗收人員現場檢查,並應共同確認。

條文説明:

本條規定了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的基本要求(本條為強制性條文)

1、工程質量驗收的前提條件為施工單位自檢合格,驗收時施工單位對自檢中發現的問題已完成整改。

2、參加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的各方人員資格包括專業和職稱要求,具體要求應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尚無規定時可由參加驗收的單位協商確定。 3 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的劃分應符合各專業驗收規範的規定。

4、見證檢驗的項目、內容、程序、抽樣數量等應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有關規範的規定。

5、考慮到隱蔽工程在隱蔽後難以檢驗,因此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應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繼續施工。

6、適當擴大抽樣檢驗的範圍,不僅包括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還包括涉及節能、環境保護等的重要分部工程,具體內容可由各專業驗收規範確定。抽樣檢驗和實體檢驗結果應符合有關專業驗收規範的規定。

7、觀感質量可通過觀察和簡單的測試確定,觀感質量的綜合評價結果應由驗收各方共同確認並達成一致。對影響觀感及使用功能或質量評價為差的項目應進行返修。

(六)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

1、符合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規定。

2、符合本標準和相關專業驗收規範的規定。

條文説明:

(本條為強制性條文)本條明確給出了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合格的條件。需要指出的是,本標準及各專業驗收規範提出的合格要求是對施工質量的最低要求,允許建設、設計等單位提出高於本標準及相關專業驗收規範的驗收要求。

(七)檢驗批的質量檢驗,可根據檢驗項目的特點在下列抽樣方案中選取:

1、計量、計數的抽樣方案。

2、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樣方案。

3、對重要的檢驗項目,當有簡易快速的檢驗方法時,選用全數檢驗方案。

4、根據生產連續性和生產控制穩定性情況,採用調整型抽樣方案。

5、經實踐證明有效的抽樣方案。

條文説明:

對檢驗批的抽樣方案可根據檢驗項目的特點進行選擇。計量、計數檢驗可分為全數檢驗和抽樣檢驗兩類。對於重要且易於檢查的項目,可採用簡易快速的非破損檢驗方法時,宜選用全數檢驗。

本條在計量、計數抽樣時引入了概率統計學的方法,提高抽樣檢驗的理論水平,作為可採用的抽樣方案之一。鑑於目前各專業驗收規範在確定抽樣數量時仍普遍採用基於經驗的方法,本標準仍允許採用“經實踐證明有效的抽樣方案”。

檢驗批抽樣樣本應隨機抽取,滿足分佈均勻、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樣數量不應低於有關專業驗收規範等規定。 (新增條文)

明顯不合格的個體可不納入檢驗批,但必須進行處理,使其滿足有關專業驗收規範的規定,對處理的情況應予以記錄並重新驗收。

條文説明:

本條規定了檢驗批的抽樣要求。目前對施工質量的檢驗大多沒有具體的抽樣方案,樣本選取的隨意性較大,有時不能代表母體的質量情況。因此本條規定隨機抽樣應滿足樣本分佈均勻、抽樣具有代表性等要求。

對抽樣數量的規定依據國家標準《計數抽樣檢驗程序 第1 部分:按接收質量限(AQL)檢索的逐批檢驗抽樣計劃》(GB/T 2828.1-2003),給出了檢驗批驗收時的最小抽樣數量,其目的是要保證驗收檢驗具有一定的抽樣量,並符合統計學原理,使抽樣更具代表性。最小抽樣數量有時不是最佳的抽樣數量,因此本條規定抽樣數量尚應符合有關專業驗收規範的規定。

檢驗批中明顯不合格的個體主要可通過肉眼觀察或簡單的測試確定,這些個體的檢驗指標往往與其他個體存在較大差異,納入檢驗批後會增大驗收結果的離散性,影響整體質量水平的統計。同時,也為了避免對明顯不合格個體的人為忽略情況,本條規定對明顯不合格的個體可不納入檢驗批,但必須進行處理,使其符合規定。

計量抽樣的錯判概率α和漏判概率β可按下列規定採取:

1、主控項目:對應於合格質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超過5%。

2、一般項目:對應於合格質量水平的α不宜超過5%,β不宜超過10%。

條文説明:

關於合格質量水平的錯判概率α,是指合格批被判為不合格的概率,即合格批被拒收的概率;漏判概率β為不合格批被判為合格批的概率,即不合格批被誤收的概率。抽樣檢驗必然存在這兩類風險,通過抽樣檢驗的方法使檢驗批100%合格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能的,在抽樣檢驗中,兩類風險一向控制範圍是:α=1%~5%; β =5%~10%。對於主控項目,其α、β均不宜超過5%;對於一般項目,α不宜超過5%, β不宜超過10%。

自實施以來一直作為建設工程的監督條款,規範着建設工程的質量問題。正因為有了這些規範條款,我們才能安全的居住着,正因為有了國家的監督,這些建築才不至於成為危害人民的罪魁禍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