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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有哪些內容

除了地震,颱風等這些天氣原因引發的工程質量事故,其他在正常情況下發現的工程質量問題總要有着相關的責任人對此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的,而承擔工程質量的責任主體也是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的,對於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有哪些內容的這個問題,在我國,工程質量的責任主體就是包括建設單位,設計和工程監理單位等。

在我國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有哪些內容

一、在我國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有哪些內容?

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是指從事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的單位中,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質量責任和義務的行為,以及勘察、設計文件和工程實體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技術標準的情況的,無論是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監理單位,都屬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具體來説,主要有:

1、建設單位

2、勘察單位

3、設計單位

4、施工單位

5、工程監理單位

二、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各自的質量責任和義務又有哪些?

(1)建設方的質量責任是使項目按照預期的質量標準,滿足整個項目的使用功能和達到必要安全要求,使項目能夠正常的投入使用併發揮效益。質量義務是確保建設項目滿足國家的強制標準和相關規範、規定要求。

(2)施工方的質量責任是確保施工過程符合承包合同規定。

按照2003年6月建設部頒發的:“關於印發《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不良記錄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要求,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並且其不良記錄,包括勘察、設計、施工、施工圖審查、工程質量檢測、監理等單位的不良記錄,應作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進行年檢和資質評審的重要依據。

根據法律規定:凡是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都要由施工人承擔責任。這些責任包括由建設施工人對存在質量問題的工程進行修理、返工或改建並承擔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由有關行政機關對違法施工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責任;以及對造成重大質量事故、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施工人因施工質量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如果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對工程進行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以達到約定的質量要求。如果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工程遲延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這裏的違約責任包括賠償發包人因逾期交付受到的損失,按照約定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減少價款、執行定金罰則等。發包人可以根據施工人違約程度和損失大小,合理選擇請求施工人承擔上述違約責任。

通過小編對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有哪些內容這個問題的詳細解釋以後,也就是説建築單位並不一定在所有情況下都是工程質量的主要責任承擔方,像是有些問題本身就是當初在設計或者施工的時候存在着問題的,而且,工程監理單位在此期間也沒有及時的發現,所以事後都要追根問源的把責任落實到相應主體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