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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一般施工規定是什麼?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一般施工規定是什麼?

一、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一般施工規定是什麼?

1、建設單位經批准取得施工許可證後,應當自批准之日起兩個月內組織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向發證部門説明理由,申請延期。不按期開工又不按期申請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許可證失效。

2、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發包單位應當指定施工現場總代表人,施工單位應當指定項目經理,並分別將總代表人和項目經理的姓名及授權事項書面通知對方,同時報第五條規定的發證部門備案。在施工過程中,總代表人或者項目經理髮生變更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重新通知對方和備案。

3、項目經理全面負責施工過程中的現場管理,並根據工程規模、技術複雜程度和施工現場的具體情況,建立施工現場管理責任制,並組織實施。

4、建設工程實行總包和分包的,由總包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統一管理;監督檢查分包單位的施工現場活動。分包單位應當在總包單位的統一管理下,在其分包範圍內建立施工現場管理責任制,並組織實施。

二、文明施工管理規定

1、施工單位應當貫徹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現代管理方法,科學組織施工,做好施工現場的各項管理工作。

2、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佈置圖設置各項臨時設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機具設備,不得侵佔場內道路及安全防護等設施。建設工程實行總包和分包的,分包單位確需進行改變施工總平面佈置圖活動的,應當先向總包單位提出申請,經總包單位同意後方可實施。

3、施工現場必須設置明顯的標牌,標明工程項目名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和施工現場總代表人的姓名、開、竣工日期、施工許可證批准文號等。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現場標牌的保護工作。

三、環境管理規定

1、施工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採取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定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2、建設工程施工由於受技術、經濟條件限制,對環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規定範圍內的,建設單位應當合同施工單位事先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建設施工的施工現場有一定的管理的制度,包括一般的施工管理規定,環境的管理規定還有文明施工的管理規定等,施工單位應當貫徹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現代管理方法,施工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施工現場必須設置明顯的標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