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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線的測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相鄰國家締結的邊界條約或者協定執行,由外交部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的國界線標準樣圖,由外交部和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擬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

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二十一條 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自治州、縣、自治縣、市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和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擬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加強對不動產測繪的管理。

測量土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權屬界址線,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權屬界線的界址點、界址線或者提供的有關登記資料和附圖進行。權屬界址線發生變化的,有關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變更測繪。

第二十三條 城鄉建設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與房屋產權、產籍相關的房屋面積的測量,應當執行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測量技術規範。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資源開發和其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應當執行國家有關的工程測量技術規範。

第二十四條 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應當採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需要,及時提供地圖、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等測繪成果,做好遙感監測、導航定位等應急測繪保障工作。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開展地理國情監測,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管理、規範使用地理國情監測成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發揮地理國情監測成果在政府決策、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公眾服務中的作用。

界線測繪成果包括:界樁登記表、界樁成果表、邊界點成果表、邊界點位置和邊界走向説明、邊界協議書附圖。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後,應定期進行界線聯合檢查工作,界線聯合檢查內容包括:界樁維修更新、增設界樁、調整界線、重新測量界樁座標與高程,重新修改協議書、重新測繪協議書附圖等。

標籤:界線 測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