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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預防拖欠工程款

如今不少工地上的活都是承包給一些農民工組成的包工隊,而經常發生的糾紛是發包方拖欠包工隊的工程款,致使大批民工無法獲得自己的血汗錢。究竟實踐中該如何預防拖欠工程款的行為呢?小編將在下文中為大家支招。

如何預防拖欠工程款

拖欠工程款在建築行業愈演愈烈,國務院辦公廳出台了相應的法律政策,但收穫不大,現整理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處理拖欠建築工程款的一些實踐經驗,希望可以為施工企業提供一些借鑑。

一、嚴把合同關,有關工程款支付的條款應儘量細化

為了規範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治理總局配合國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的實施,專門擬定了一套《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以下簡稱“示範文本”),該示範文本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以及“工程質量保證書”等部分組成,合同條款格式嚴謹,且與《合同法》、《建築法》、《建築工程質量治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相一致,能夠最大限度地保護施工單位的正當權益。

在對工程合同有關工程款條款進行審核時,要把握以下幾點:

1、工程款支付時間應明確

對於預支款,應嚴格按照示範文本的規定,開工前七日內支付,否則施工企業有權停工。對於工程進度款應留意兩個題目:一是工程進度款的計算,一般規範的作法是施工人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工程師在七日內應當核定,七天內不予核實的,施工人開列的工程量視為被認可。二是工程進度款的支付。規範的作法是雙方確認計量結果後14天內,發包人應向施工人支付工程款,逾期不支付,又不能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

2、逾期支付的法律後果應具體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的約定,有關賠償承包人的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發包人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應在專有條款中約定。比如説可以約定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可以約定逾期一日應按逾期金額的1%支付違約金。

3、工程結算款支付與分部分項工程或施工人承包工程竣工掛鈎

一般建築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後發包人支付工程結算款,但是全部工程驗收還是承包方的施工部分竣工驗收並不明確,有時發包方往往聲稱由於部分工程(往往是一些小的掃尾工程)未完工,無法組織工程竣工驗收,而不支付早已完工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工程結算款。

二、公道應用法律規定以保護自己正當權益

由於建築工程領域拖欠工程款題目的嚴重性,根據目前的立法和司法解釋,有些規定是對建築工程施工企業相當有利的,如何利用目前法律的相關規定,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是每一個建築工程施工企業應當關注的。以下幾點相關法律規定建築工程施工企業應當加強學習並具體應用。

1、工程款優先支付的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公道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築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根據合同法的這一規定,最高院在2002年6月27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題目的批覆》,明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同時也規定的優先受償權的條件、時間限制及優先權的具體範圍。

2、不及時竣工驗收情況下工程造價結算款的確定

在司法實踐中,發包方往往以各種理由拖延結算,但卻在事實上將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嚴重地侵犯了承包人的正當權益,造成大量工程拖欠款的發生。針對這一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若干題目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院解釋”)第20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按照示範文本之規定,發包人應在收到竣工結算資料後28天內進行核實、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並在確認後及時付清結算款。按照最高院的這一規定,假如發包方不按這一條款及時結算又不提出修改意見,就應當按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款。

3、實際施工人的保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若干題目的解釋》第26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人,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包責任。”這一規定的進步意義在於在沒有合同關係的情況下,要求實際施工人所實施勞務的受益人,即建築工程的發包人承擔支付工程價款的法律責任,最大限度地體現了對實際施工人的保護。

4、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工程案件若干題目的解釋第17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息計息。”同時該解釋第18條規定了利息計付的時間:“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算。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付款時間:(一)建築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築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題目的解釋》中還有其他一些條款也是施工企業應當學習和領會的,比如説“黑白合同”的效力、無效合同的處理、代墊資題目、工程量的確定、工程質量認定等等,這些規定都與建築工程施工企業的親身利益息息相關,是施工企業必須留意學習和領會的。

三、認真做好工程簽證,加強工程索賠

“低中標、勤簽證、高索賠”是破解低價中標的鑰匙。根據國際貫例,簽證一般能佔到工程總造價的7%,而我國建築商的簽證只佔到工程總造價的3%,從這一意義上講施工企業作好工程簽證工作勢在必行。工程簽證的主要情形有:開工延期、圖紙延誤、工期延誤、合同價款調整、工程量確認等等。簽證是一六藝術,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着手:運用現代公關技巧進行簽證;在雙方關係比較融洽時提出簽證;在對方項目經理心情比較好的時候進行簽證;簽證內容具體明確,否則就即是沒簽;要有權簽字人簽收,最好是蓋章。工程索賠是指在建築商合同履行過程中,即按照發包人的指令和通知進進施工現場後,一旦碰到不具備開工條件、工程量增加、設計變更、工期延誤、以及合同約定的可以調整單價的材料價格上漲等,在發包人拒盡簽證的情況下,承包人進行的工程索賠程序。施工企業在進行工程索賠時,應把握三個題目:一是工程索賠是在發包方不同意簽證或不完全簽訂的情況下進行;二是在雙方約定的期限內進行;三是索賠要有確鑿、充分的證據。

四、防範不按約定付款及異常收款現象

建築企業工程款收取,是按月度形象進度工作量完成後,向業主收取的,這樣的收款方式,能保證正常的組織施工與工程進度。但是在目前的建築工程市場上,一些建築單位往往採用“異常”收款方式來承諾工程款回收方式,所謂異常收款是指不按月度完成工程形象進度工作量收取工程款的資金結算方式。異常收款承諾按工程某部位完成後收款、按建設單位要求到其指定銀行辦理委託貸款或以存吸貸、參建業主的物業、以貨幣資金向建設單位預先支付履約保證金、為業主貸款提供信用擔保、為業主的採購設備及置地等提供支付擔保、為業主辦理非本項目範圍內的收支行為等。異常收款條件下的經營風險是顯而易見的,但施工企業為了謀求工程中標,迫於無奈,只得答應建設單位的苛刻要求,一旦建設單位的建設項目後續資金張羅發生困難,經營不善或房地產項目銷售不暢等,施工企業將承擔工程施工投進和履約保證金不能按約回收等連帶責任風險。對於上述情況,對業主的履約能力要及時分析,採用相應的自我保護措施。首先,應放慢施工進度,對後續資金明顯不落實的則應果斷停工。資金碰到臨時困難,如墊資繼續施工,則應雙方友好協商,要求建設方對已欠資金提供第三方擔保。無法提供的,施工企業應選擇接受由建設單位提供實物抵押的作法。與此同時,對拖欠款較大的房產開發項目還應不失時機地採取法律措施,實行訴訟保全,以防止其在施工企業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建築項目抵押給第三者,對風險度高的項目,採取法律訴訟手段也是最後的選擇。

作為施工團隊適當瞭解一些預防拖欠工程款的知識是很有必要的,畢竟這筆工程款都是每個施工人員辛勤勞動所得。相信通過小編的介紹大家已經掌握了實踐中該如何來預防發包方拖欠工程款,要是不幸遇到這樣的情況的話,最好還是請律師介入。本站網站為您推薦專業的工程糾紛律師,幫助您討回屬於自己的血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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