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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付工程款,證明責任

欠付工程款 證明責任

工程價款的數額是非常巨大的,在工程價款結算的時候,一定要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額和計算方式仔細結算,若有差錯,最好的數額就會相差很大,一方就會不服最後的結果,還可能因此對薄公堂。在實踐中,建築工程合同款應當在簽訂施工合同的時候就確定好,如果工程竣工後雙方就工程款產生了糾紛的,可以私下協商調解,如果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訴諸法院讓法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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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時間


對於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時間,《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八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 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 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 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