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成立的有效條件包括哪些?
一、建設工程合同成立的有效條件包括哪些?
建設工程合同成立的有效條件包括:
1、主體合格,作為公民個人,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年齡,且智力發育健全;作為法人,必須經過合法的登記註冊,並且在自己的經營活動範圍內,才能作為合格的當事人訂立合同;一些非法人的組織、團體在一定範圍內也可以成為合同當事人。
2、意思表示真實,在正常的情況下,行為人的意志總是與其外在表現相符的。但是,由於某些主觀上或客觀上的原因,也可能發生兩者不相符的情形。例如,當事人一方故意捏造假情況或隱瞞、掩蓋真相,這就會使另一方當事人形成錯誤認識而訂立合同;又如,一方當事人利用另一方的某種急迫要求而進行要挾或採用其他方法強迫其接受某些極不合理的條件而訂立的合同,等等。上述情況下所訂立的合同,都是意思表示不真實,因而不受法律保護。
3、內容合法,形式合乎要求。
二、建設工程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1、當事人條款
合同應明確發包人與承包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記號、住所及聯繫方式等基本情況,承包人應具備與合同工程相對應的施工企業資質等級。
2、工程名稱和範圍(標的物條款)
該條款主要用於明確合同所指向的建設工程的內容和範圍。項目名稱、施工現場的位置、施工界區等都應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3、施工準備條款
該部分條款主要對在工程施工前應完成的工作進行約定,主要包括施工現場具備施工條件,土地平整、道路通暢及水電設施應予完成;具備必要的施工合法性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文件即為施工許可證,依建築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工程不能開工,當然還包括其他如臨時用地、爆破作業等其他許可文件;施工場地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及工程設計圖紙的交付,發包人並應對其提供的資料和圖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4、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承包人應提交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經發包人指定的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駐場代表確認後,承包人應按進度計劃組織施工,並接受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駐場代表的檢查與監督。合同應明確工程開工與竣工日期,並對工期延誤及相關責任問題進行約定。
5、工程質量和檢驗條款
承包人應對工程應達到的質量標準作出承諾。按國家標準,建設工程質量檢驗按分項、分部、單位工程的質量評定均分為“合格”與“優良”兩個等級,合同應約定工程質量需符合何種標準,以及當雙方對工程質量發生爭議時的鑑定機構及其程序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要想成立的話,是需要通過協商的方式來處理的,只要雙方當事人關於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着手簽訂了,比如説關於組織施工的工期以及工程的名稱和範圍,工程質量的驗收工程價款,都達成合意了,就可以在合同上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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