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一級傷殘判決書需要多久
一、交通事故一級傷殘判決書需要多久
最長不超過六十日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九條 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鑑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託。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對精神疾病的鑑定,由具有精神病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
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鑑定機構確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二、交通事故開庭後一般多久下判決書
這個全國各地有所不同,要看法院的辦事效率,規定限制時間為3個月,實際來看,一般就是一個月之內。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四十六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一般的交通事故,法院均會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交通事故法庭開庭審理程序
開庭前;提前三日以上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法定公開審理的案件還需公告案件的基本信息。
開庭時:
(一)由書記員查明到場人員並宣讀法庭紀律。
(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依順序進行。依次為當事人陳述;證人作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的出示;鑑定結論的宣讀;勘驗筆錄的宣讀。期間當事人可以提出新證據,經許可向證人、鑑定人和檢驗人進行提問並要求重新鑑定或是檢驗。
(三)法庭辯論;法庭辯論依順序進行。依次為原告方發言;被告方發言和答辯;第三方發言或答辯;各方相互辯論。之後,審判長征詢各方最後意見。開庭期間可因法定事由而使案件延期審理,包括:
1、缺少必須到庭的當事人或是訴訟參與人;
2、出現對法庭審判人員合法的迴避事由;
3、新的證人需通知到庭,新的證據需調取,有需要重新鑑定、勘驗情況,或有補充調查需要的。
(四)法庭筆錄;法庭筆錄須宣讀後經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五)宣判;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情況,決定當庭宣判或定期宣判。
(六)審期普通程序案件開庭審理期限為6個月,必要時,經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
開庭審理結束後;等待判決書的下達以及判決的執行等。
交通事故的醫療結束後,需要向司法機關或者具有鑑定資格的單位申請傷殘鑑定,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傷殘鑑定,如只要確定了殘疾程度,就可以進行法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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