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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交通事故鑑定機構收費標準是怎樣的

長春交通事故鑑定機構收費標準是怎樣的

損傷程度鑑定人 300-600

交通事故傷殘評定人 300-600

勞動能力、評殘鑑定人 400-800

行為能力鑑定人 800-1000

活體年齡鑑定人 400-800

損傷與疾病關係鑑定人 600-1000

男性性功能鑑定人 500-800

醫療糾紛司法鑑定件 2000-3000

活體檢驗照相人 50-80

依據《司法鑑定收費管理辦法》

第三條司法鑑定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平等有償和委託人付費的原則。

第四條司法鑑定收費標準,應當按照有利於司法鑑定事業可持續發展和兼顧社會承受能力的原則制定。

第五條法醫、物證、聲像資料類司法鑑定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管理。

第六條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司法鑑定收費管理辦法以及法醫、物證、聲像資料類司法鑑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基準價(《司法鑑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基準價(試行)》附後)。

第七條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參照法醫、物證、聲像資料類司法鑑定收費標準基準價制定具體收費標準,或者在法醫、物證、聲像資料類司法鑑定收費標準基準價的基礎上制定浮動幅度。

在《司法鑑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基準價(試行)》以外,新增的法醫、物證、聲像資料類司法鑑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新增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情況,適時制定全國統一的司法鑑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基準價。

法醫、物證、聲像資料類以外的司法鑑定收費,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價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權限。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涉及財產案件的司法鑑定收費,根據訴訟標的和鑑定標的兩者中的較小值,按照標的額比例分段累計收取。具體比例如下:

(一)不超過10萬元的,按照本辦法附件中所列收費標準執行;

(二)超過1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對於標的額較大的,可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司法鑑定收費金額上限。

本條第一款所稱涉及財產案件的司法鑑定收費,只適用於司法鑑定中物證類的文書鑑定和痕跡鑑定中的手印鑑定,不適用於其他鑑定。

鑑定機構的收費標準是根據所在地的經濟水平收取的,並且每個地方收取的費用也是不相等的。大家不可以不同地區進行比較。並且鑑定費用是根據鑑定程度的難易收費的,這個價格也是統一的,並不可以進行討價還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