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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十級傷殘標準是怎樣的?

一、北京交通十級傷殘標準是怎樣的?

北京交通十級傷殘標準是怎樣的?

(一)按北京市城鎮居民賠償標準:

1、 殘疾賠償金:124812(即62406元*20年*10%,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精神撫慰金:0.5萬—1萬元

(二)按北京市農村居民賠償標準:

1、 殘疾賠償金:48480元(即24240元*20年*10%,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 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精神撫慰金:0.5萬—1萬元

除了以上各項賠償外,賠償項目還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營養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

其中被扶養人生活 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 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二、傷殘賠償金的計算標準

採取了“定型化賠償”的方式,即通過固定的計算標準和期限來確定賠償數額。

1、採取了“定型化賠償”的方式原因

殘疾賠償金作為對喪失勞動能力這一損害的填補,本應從根據受害人的個體素質、工作能力、教育程度等主觀因素出發,估測其具備完整的勞動能力的情況下,在未來能夠取得的收入,由此,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依據。但是,這種預測沒有客觀的標準,而且其無法預測的不確定因素很多,當事人對此很難達成較為一致的認識,不利於糾紛的解決。

2、計算標準的變化

①捨棄了我國原先採用的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標準,改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對保護殘疾受害人更為有利)。

②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根據城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除以平均負擔係數計算出的個人平均收入。按照國家統計局的有關解釋,城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被調查的城鎮家庭居民在支付個人所得税、財產税及其它經常性轉移支出後所餘下的實際收入。平均負擔係數是指每一就業者負擔人數。(例如,我國2000年的城鎮就業者的平均負擔係數為1.86,其中北京市2000年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0349.7元。)

③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也是指根據農村居民家庭純收入除以平均負擔係數計算出的農村居民人均年純收入。(例如,我國2000年農村居民的平均負擔係數為1.52,北京市2000年的農村居民純收入為4604.55元。 )

④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是一個客觀的標準。政府統計部門都會在每一個統計年度結束後的一定時間,公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其中就包括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北京市的居民交通事故賠償標準與農村賠償標準存在着差異,我國支付賠償金的原則是為了使得受害主體依舊能維持基本的生活水平。若是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不想按照北京交通十級傷殘標準支付賠償金,那麼受害者可以提出司法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