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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羈押期限

鑑定羈押期限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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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後恢復計算羈押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也就是説精神病鑑定後恢復計算羈押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