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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不認可傷殘鑑定

保險公司不認可傷殘鑑定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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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不認可傷殘鑑定

交通事故賠償中,經常會出現保險公司不認可傷殘鑑定,保險公司認為級別評的過高,正常理賠時不予賠償,或者打折賠償,如果起訴到法院,保險公司則申請重新鑑定。在實踐中,一般是由法官做主,法官認為需要重新鑑定,就需要重新選擇一家司法鑑定所做鑑定,如果法官認為不需要重新鑑定,則駁回保險公司的重新鑑定申請。傷者這邊儘量提供有利於傷者的答辯意見,不再重新鑑定,現將答辯意見及法律依據彙總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以准許。根據上述規定,法律並未禁止當事人自行委託鑑定,而且當事人可依據鑑定結論提出相關權利主張,故認為單方委託鑑定不當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保險公司雖對該司法鑑定書提出異議,但未能提出其他有效證據證明該司法鑑定書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

二、鑑定機構法醫臨牀司法鑑定所具備相關資質,鑑定程序合法,所作檢查詳細明確,分析説明依據充分,被告要求重新鑑定申請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規定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