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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傷殘鑑定異議

工傷傷殘鑑定異議

工傷鑑定是在申請工傷鑑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設區的市以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鑑定的行為。工傷鑑定的範圍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停工留薪期鑑定確認,護理等級鑑定,傷殘輔助器具配置鑑定等。廣義的工傷鑑定包括勞動能力鑑定和致殘等級鑑定,狹義的工傷鑑定指致殘等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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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傷殘鑑定異議

法律性質上看傷殘鑑定其實是一種民事行為,它的結論是一種專家證人提供的證言,它並不是行政行為,所以對傷殘鑑定有異議不能提起行政複議,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所以如果對傷殘鑑定有異議只能重新進行傷殘鑑定或者在訴訟過程中通過各種訴訟手段來排除或者降低傷殘鑑定結論的證明力,使其不被法院採納。
在實務當中,一般是受害人自己去申請傷殘鑑定,最好是由雙方協商確定鑑定機構或處理事故的部門推薦的專業機構,在做鑑定前一定要通知對方,這樣做出的鑑定結論對方比較容易接受,但對方如果對鑑定結論有異議,他同樣可以要求重新做鑑定,不過鑑定費用由對方出。
還有一種是可以申請法院委託鑑定,但這必須要立案以後才能申請委託。當事人如果對法院委託的機構做的鑑定結論也可提出異議並要求重新鑑定,但這個門檻要比前面一個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