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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撫養費調解不滿意怎麼辦?

法院撫養費調解不滿意怎麼辦?

一、法院撫養費調解不滿意怎麼辦

可以雙方協議變更撫養費數額和支付方式,達不成協議。《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如果有新情況、新理由可以去法院起訴變更,但是如果僅僅是自己覺得多了的話,那是沒法變更的,什麼是新情況呢,比如説受到意外災難、經濟收入發生重大變化等等。

二、撫養費的計算標準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調解的基本原則

法院調解應當遵守以下三條原則:即自願原則,查明事實﹑分清事非原則﹑合法原則。《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當事人自願原則應當包括程序意義上的自願和實體意義上的自願。前者是指當事人主動向人民法院申請用調解方式解決他們的糾紛,或者同意人民法院為他們做調解工作解決糾紛。後者是指當事人雙方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的協議,必須是互諒互讓,自願協商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