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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結婚證小孩想分小孩算的嗎?

沒結婚證小孩想分小孩算的嗎?

結婚證小孩想分小孩算的 ,依據我國婚姻法規定,沒有結婚證生孩子,屬於非婚生育,非婚生育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雙方爭奪孩子撫養權,可以經過協商,如果當事雙方協商不成,應當向法院起訴,法院會根據雙方經濟條件,對孩子成長有利,依法進行判決。

如果雙方只是沒有結婚證 而其他條件都符合結婚所限定的條件 那麼雙方即屬於事實婚姻,同樣屬於婚姻關係,至於孩子的歸屬問題,法院會根據雙方的條件判定,你們並不存在法律所保護的婚姻關係,僅屬於同居關係。孩子屬於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有同樣的權利,至於撫養權,雙方達成協議便可,協商不成可訴至法院,由法院判決。

一、如果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直接分開就可以了;

二、如果對撫養關係達不成一致意見,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綜上所述,沒結婚證小孩想分小孩算的 ,沒有結婚證婚姻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對於兩週歲以下孩子,一般隨母生活,如果女方確實沒有能力撫養,可以跟誰父親,兩週歲以上孩子,可以跟誰父親生活,10週歲以上孩子,應當徵求孩子意見,決定跟誰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