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自願放棄財產分割的協議是否有效
一、婚姻法自願放棄財產分割的協議是否有效?
自願放棄財產分割的協議一般是有效的。夫妻雙方在辦理協議離婚的時候,如果對財產分割達成一致意見,意願放棄所有的財產,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約定。離婚協議書生效的條件是依據該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否則該離婚協議書是不發生法律效力的。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協議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一)協議的雙方為依法登記的夫妻,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也不包括事實婚;
(二)雙方離婚是自願的;
(三)雙方對子女撫養權、財產和債務的處理等事項已經達成協議;
其中,第三條所達成的協議即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必須必須具備“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法定要件。“適當處理”是指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處理達成協議。其中,子女問題適當處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擔監護責任,子女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如何負擔,子女的姓氏是否改變等。財產問題,包括共同財產合理的分割與處理,對共同債務的分擔,對住房的分配,對生活困難方的經濟幫助等內容。
夫妻之間針對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包括法律上規定的也是先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願,而且,不見得所有的夫妻在處理離婚的這件事情上都是劍拔弩張的,個人收入能力比較強的,或者説因為其他因素自願放棄財產分割的決定,不是必須要經過有關部門的同意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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