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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判給女方女方不撫養怎麼辦?

一、小孩判給女方女方不撫養怎麼辦?

小孩判給女方女方不撫養怎麼辦?

小孩判給女方女方不撫養應當起訴,請司法機關重新分隔子女撫養權。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5.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個條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

離婚後,孩子由誰撫育,應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在這個前提下,夫妻離婚時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變更撫養關係的原則

子女的成長是一個長期動態的過程,離婚雙方協商時或判決中所依據的父母的實際情況,可能在子女成長的過程中發生變化,法律出於保證子女健康成長的考慮,規定了父母一方可以要求變更撫養關係,且能真實表達自己意願的子女的意見應成為能否變更撫養關係的正當理由。在處理變更撫養權案件時,應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成長、充分保障子女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尊重有識別能力子女的意願,儘可能減少因父母離異對子女的心靈造成更大創傷。

具體而言,在處理變更撫養權糾紛中,應堅持以下兩個原則:

(一)堅持有利於子女成長的原則,正確處理好撫養權的歸屬問題。

首先,應綜合考慮雙方的經濟條件和生活環境。由於撫養糾紛案件所涉及的子女多數是中小學生,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羣眾生活水平的提高,子女讀書和生活的開支將越來越大,所以在處理該類案件時,不能忽視撫養人的經濟條件對子女接受良好教育的作用。如果雙方的撫養條件相同,則要考慮子女的學習和生活環境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權衡利弊,避免因變更撫養權對兒童的學習和生活帶來太大的影響和衝擊;其次,應認真考察撫養方的生活習慣是否健康正常。中小學時期是一個人成長過程中的重要時期,也是其世界觀形成的最關鍵時期,撫養方生活習慣的好壞,對子女具有潛移默化的表率和導向作用,將直接影響子女能否健康成長和將來人生道路的選擇。因此,在處理撫養權糾紛時,對家長或同住家庭成員有壞習慣的,要堅持予以變更;對家庭生活習慣良好的,即使其經濟條件略差,在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時,仍應優先考慮;再次,要注意考察撫養方是否有撫育子女的強烈願望。在充分考慮雙方經濟條件和生活習慣的同時,還要注意考慮即將獲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是否真正具有養育子女健康成長的強烈願望。在現實生活中,有的當事人與對方爭兒女撫養權只是為了與對方賭氣,而並非出於對子女成長考慮,這些人在獲得子女的撫養權後,很可能對兒女的教育漠不關心,放任自流。對此,在處理時要注意細緻調查,認真瞭解雙方當事人及其主要家庭成員的性格特點、撫養能力、文化水平和對小孩的關心照顧情況等,綜合予以考量。

(二)堅持尊重有識別能力子女意願的原則。

在變更撫養糾紛案件中,如果被變更撫養權的子女已滿十週歲,此時被撫養人一具備一定識別和判斷能力,應充分了解並尊重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意願,在條件允許時,儘可能讓子女與其喜歡共同生活的一方當事人獲得撫養權。即使子女所喜歡跟隨的一方當事人其經濟條件沒有另外一方好,但只要其具有一定的撫養能力、可以確保兒女正常健康成長的,都應儘量考慮滿足子女的意願,使其能從變更撫養權中獲得父母更好的、更稱心的關懷和照顧,以減少父母離異對子女心靈造成更大的創傷。撫養費的不足部分,可以由另一方按照合理數額支付。

三、撫養權相關法律規定

《婚姻法》中撫養權的法律法規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夫妻在離婚時應當就子女撫養權的問題進行明確的分隔,夫妻應當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來決定撫養權的歸屬,如果女方無法承擔撫養義務就應當主動放棄撫養權,因為撫養權的認定是有利於子女成長的原則的,如果一方發現對方無法履行撫養權的情況下,應當及時進行訴訟,司法機關應當就撫養權的歸屬重新認定。